索引号

736967724/2018-75084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18-12-12

发布机构

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2-2018-0001
文件编号 象价〔20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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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各有关经营服务单位: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停车收费行为,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以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二)交通场站停车场;

(三)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

(四)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的以外,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运营成本、市场供求、地理位置、停车设施服务条件、交通拥堵状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别区域位置、停车时段、车型大小及时间长短等进行制定或调整;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促进公共交通资源的有效利用,逐步缓解行车难、停车难问题。

四、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停车收费,由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在实施收费前,向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书面建议报告,提供城管、公安交警部门的审核意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清单及收支情况等,办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核定手续。

五、机动车临时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应当计入停车计费时间。各停车场所的具体免费停放时间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停车场所特点等确定。

六、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应免收停车费。

七、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八、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免费停放时间见附表,各镇、街道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机动车服务收费,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所的停车收费由经营服务者按规定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九、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8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象山县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doc

象山县物价局                   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象山县公安局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