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6967724/2018-91754
工作进展
2018-12-29
县发改局
主动公开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明确指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强调要不失时机地加快价格改革,大幅缩减政府定价的种类和项目,具备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原则上都要放开。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和改造中心城区智能化停车诱导系统实施意见的通知》(象政办发〔2017〕222号)文件的规定,城市道路停车由咪表收费转变为“象山停车”APP收费,收费方式发生了变化。
二、主要内容
(一)阐述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含义。
(二)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
(三)制定了政府定价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审批程序。
(四)规定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的免费时间和明确了各类停车场应免收停车费的各类车辆。
(五)提出了停车场所经营服务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规定了本通知的执行日期。
(七)明确了我县所有实行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
三、政策的制定依据
1. 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2. 放开停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
3. 全面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由投资者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收费标准。
4. 住宅小区停车、游览景点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适用对象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政策意见》(发改价格〔2015〕295号)中明确规定以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二)交通场站停车场。
(三)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
(四)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五、注意事项
1、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所,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时间应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2、各类停车场所对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应免收停车费。
六、新旧政策的差异
1、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方式由“咪表收费”转变为“象山停车APP收费”。
2、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中支路免费停放时间由20分钟增加到30分钟。
3、适当提高了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主次干道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和降低了支路停车费的收费标准。
4、增加制定了汪家河菜场、城东菜场、中心菜市场等中心城区主要菜场停车场停车费的收费标准。
七、本政策的解读单位为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