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24 08:58 信息来源:象政办发〔2018〕1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现将《象山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资金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日

象山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资金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象山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象山县美丽集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实施方案》(象政办发〔2016〕11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从2016年开始,在全县16个镇乡(街道)(爵溪街道、石浦镇、西周镇、贤庠镇、鹤浦镇、定塘镇、墙头镇、泗洲头镇、涂茨镇、大徐镇、新桥镇、东陈乡、晓塘乡、黄避岙乡、茅洋乡、高塘岛乡)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美丽集镇建设)专项行动,按照“全面推开、分类推进、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总体思路,围绕“一加强三整治”工作任务,突出规划设计引领、环境卫生整治、道乱占治理、车乱开治理、线乱拉治理和低小散块状行业治理等6个专项行动,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显著改善镇乡(街道)环境面貌。

二、补助对象

包括爵溪街道、西周镇、贤庠镇、鹤浦镇、定塘镇、墙头镇、泗洲头镇、涂茨镇、大徐镇、新桥镇、东陈乡、晓塘乡、黄避岙乡、茅洋乡、高塘岛乡等15个镇乡(街道)。

三、补助范围

1.地域范围:以各有关镇乡(街道)驻地建成区为主要对象,兼顾驻地行政村范围。

2.项目范围: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资金补助仅限于列入小城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的6个专项行动项目,其他项目不纳入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补助范围。

3.项目确认:列入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项目库的项目,资金补助由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确认。

四、资金来源

1.县政府安排用于我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的补助资金6亿元,具体由县城投集团负责支出。

2.县财政安排用于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奖励专项经费6000万元,每年2000万元。

3.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奖补和专项治理经费。

4.各镇乡(街道)应充分整合各项建设资金向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倾斜。

五、补助办法

根据象山县镇乡(街道)分类情况,将本次列入补助的15个镇乡(街道)分为三类,其中:爵溪街道、西周镇、贤庠镇、鹤浦镇、定塘镇为一类镇乡(街道);墙头镇、泗洲头镇、涂茨镇、大徐镇、新桥镇为二类镇乡(街道);东陈乡、晓塘乡、黄避岙乡、茅洋乡、高塘岛乡为三类镇乡(街道)。一类镇乡(街道)项目投入补助一般不超过4500万元、二类镇乡(街道)项目投入补助一般不超过4000万元、三类镇乡(街道)项目投入补助一般不超过3500万元,具体项目资金补助结合项目投入比例、实际工作进度及完成情况综合确定最终补助金额。

1.项目资金补助:县政府安排的资金由县城投集团负责承付,其中5.97亿元用于项目建安投资,按镇乡(街道)区域面积和项目实际投资情况进行补助,其中石浦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不列入补助范围。专项管理经费计划安排资金300万元,用于概算审核专业人员工资。

2.市级补助资金:市级补助资金计划用于各项补助,各镇乡(街道)未通过各专项组达标考核,相应补助取消。其中:⑴“线乱拉”安排专项资金700万元,用于“线乱拉”专项行动整治,具体补助根据考核实际情况确定。⑵“低小散”安排专项资金300万元,各镇乡(街道)最高补助30万元,其它根据考核情况具体补助。⑶卫生乡镇创建安排专项资金700万元。⑷秩序治理补助安排专项资金4500万元,主要用于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⑸复评奖励安排资金1000万元。具体补助安排详见附件。

3.奖励资金安排:县财政3年安排6000万元用于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考核奖励。考核奖励资金由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象山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达标考核验收办法》具体考核情况进行奖励,考核未达到考核目标的镇乡(街道)不予奖励;奖励资金发放由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放。具体按照镇乡(街道)考核达标的奖励200万元(全市排名后三位的不奖励),获评县级先进的奖励100万元,名列全市前十位或获得市级先进的另外奖励200万元,名列全省前二十位或获得省级先进的再予奖励300万元,上述奖励可以累计。剩余奖励资金由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4.项目资金拨付程序:经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的入库项目,具体资金拨付程序,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拨付:

⑴根据镇乡(街道)考核验收当年3月份情况,按镇乡(街道)分类限额补助标准的30%比例拨付启动资金。

⑵根据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年中督查和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入库项目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各镇乡(街道)在8月底前上报入库项目工程实际完成相关资料,经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办公室核查确认后,9月份按镇乡(街道)分类限额补助标准的20%比例进行拨付。

⑶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通过省、市级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考核验收,按镇乡(街道)分类限额补助标准的30%比例进行拨付。

⑷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省级考核验收完成并经县财政审核后,同时提交两份工程资料拨付剩余资金。

⑸如镇乡(街道)申请年中提前验收的,则资金拨付也相应提前。

⑹未达到考核目标的镇乡(街道)将在相应年度从县对镇乡(街道)财政结算时进行扣减。

⑺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项目经审计后相关资产划转县城投集团。

六、监督管理

1.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镇乡(街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县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监管及绩效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县审计部门加强对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

2.对弄虚作假,骗取拨款,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将取消当年度先进评比资格,并严肃追究主要责任者的纪律责任和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活动结束后,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委托县审计部门对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入库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七、附则

1.本实施细则由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