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象山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12 09:10 信息来源:象政办发〔2018〕14号 浏览次数:

BXSD01-2018-0003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甬民计〔2017〕44号 )和《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象政发〔2017〕275号)精神,决定调整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612元调整为664元。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按补差执行,即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百分之三十计发。

二、散居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城镇“三无”)的保障标准继续参照低保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612元调整为664元。集中供养对象,即入住敬老院、民办养老机构(经民政和工商登记)、长期入住精神病医院的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的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720元调整为780元。

三、此次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本标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