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新一轮旅游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09 10:04 信息来源:象政发〔2018〕61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新一轮旅游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2日

象山县新一轮旅游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双突破双驱动”战略,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县委发〔2016〕2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旅游产业扶持政策的引导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旅游项目开发和乡村旅游建设

1.积极引进重大旅游项目。对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或内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田园综合体和整村打造旅游特色村项目,在用地、融资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并可采取“一事一议”。

2.加快推进旅游产业融合。对新评为国家级旅游示范基地的奖励50万元,新评为省级旅游基地的奖励20万元。新评为市级休闲旅游示范基地、休闲旅游基地、专项基地的按市旅游局奖励额度1:1比例配套,市旅游局未配套补助资金的基地奖励10万元。

3.实施“政银保”政策。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通过贴息、贴费政策支持旅游新业态、新产品项目建设和乡村旅游发展。(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旅委负责制订)

4.鼓励厕所革命。乡村旅游点、A级景区村、特色村新改建旅游厕所,通过旅游部门认定为3A、2A的,分别奖励15万、10万元。

5.鼓励乡村旅游品牌创建。对新评定为县级旅游特色镇乡(街道)、省休闲旅游示范村、省农家客栈(民宿)集聚村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6.鼓励A级景区村创建。对通过A、2A、3A级景区村评定验收的村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3A级景区村(县旅游特色村)评定验收合格后需连续复核两年,通过复核的每年继续奖励10万元。对评定为县级特色民宿的,按照3—5星等级标准分别奖励10万、15万、20万元,上述奖励分两年发放。

7.继续推进乡村旅游发展创业贴息制度,具体按人力社保局和县旅委制订的意见执行。

二、扶持旅游企业品质化发展

8.鼓励企业创星创牌。对新评为国家5A级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200万元,新评为国家4A级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100万元,新评为国家3A级景区的奖励50万元;新评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的饭店,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新评为浙江省金鼎级、银鼎级省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饭店)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评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奖励15万元、6万元;新评为市五花、四花、三花级经济型酒店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评为市五叶级、四叶级、三叶级特色客栈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评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12万元、8万元、5万元。

9.鼓励企业上规模上等级。旅游饭店(酒店)自开业以来年计税收入首次超(含)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当年旅行社计税收入首次超(含)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7000万元的旅行社,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9万元、15万元。引进全国百强、省10强旅行社落户象山,设立分社或分公司的,营业后的次年一次性给予年计税收入的2%和1%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国内旅行社(公司)首次提升为具有出境资质的国际社,或新设立的具备出境资质的国际旅行社、分社一次性奖励5万元;酒店引进国内外著名饭店集团20强(见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文件或公告)管理公司,并已开业经营,且正常运营满一年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0.被评为市旅游系统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县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奖励2万元;被评为县“诚信企业”旅游企业,且当年无有效旅游投诉的,奖励1万元。

三、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11.加强各类培训。每年安排50万元旅游培训经费,通过举办旅游人才专题培训班,选派相关人员到旅游业发达地区、旅游院校进修学习,以及大力培养和引进各类旅游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形成行政管理、企业经营、行业服务三个层面的旅游人才体系。

12.鼓励政校企合作。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用于政校企合作。旅游企业与各大专院校冠名开办旅游专业班(每班20人以上),签订三年以上合作协议,且协议期内每年为象山旅游企业输送20人(含)以上的毕业生,补助该旅游企业每人0.2万元培训费。旅游企业招聘录用旅游专业大学毕业生来象就业,且连续工作满三年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0.5万元的补助。

13.鼓励品牌团队引进。对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旅游策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团队来象注册公司(或合资公司),并实际参与旅游项目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经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题协调小组认定,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奖励或补助。

14.加强导游等人才培养。对新评为国家、省、市优秀导游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新获得特级 、高级、中级导游证,且在象山从事一线导游工作的,每年奖励1万元、0.8万元、0.3万元;专业从事象山地接导游的导游员,且年接团数达70 个以上,带团天数达150天以上的,每年补助1万元;新获得饭店“金钥匙”(民宿“金钥匙”)称号,且在象山旅游企业(民宿)工作的,每年奖励0.5万元。以上连续奖励(或补助)三年。对新获得国家导游证,与县内旅行社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象山地接导游工作满一年的,一次性补助考试费用0.5万元。获得县级(含县级)以上旅游技能大赛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5万元、1.2万元、1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8万元、0.6万元、0.4万元,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四、深化旅游宣传营销

15.扶持企业扩大地接采购量。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地接采购奖励。对年采购本地景区门票、酒店(民宿)客房等总金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旅游企业(旅行社、旅游运营商、电商),分别给予门票实际采购额4%、酒店(民宿)客房实际采购额2%的奖励, 单家企业当年最高奖励25万元。

16.鼓励反季营销。淡季期间(当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一次性组织县外游客来象达500人(含)以上的大团队,分别给予门票实际采购额8%、酒店(民宿)客房实际采购额4%的奖励,单家企业当年反季营销最高奖励10万元。反季营销奖励单列,不受地接采购最高奖励所限。

17.加大乡村旅游营销扶持力度。对参与特色小镇、旅游风情小镇、全域旅游示范镇乡的营销托管和咨询服务的第三方旅游营销服务公司,运营满一年且达到当地镇乡街道下达的年度绩效考核任务,给予单个镇乡街道第三方最高每年5万元的奖励。

18.组建全域旅游营销联盟。鼓励旅游业协会组建全域旅游营销联盟暨产品研发中心,整合旅游及相关行业资源,开展产品研发(孵化)、推广、合作交流和反季市场开发,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保障。

19.鼓励开设“嗨象山”品牌专卖店。经县旅游主管部门授权且考核,对旅游及相关企业在客源地或在OTA平台开设“嗨象山”旅游品牌专卖店,运营满一年且经综合考评合格后,给予每家店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20.扶持开通象山旅游直通车。由县内3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点)或者投资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旅游景区(点)发起,在县外开通“象山旅游直通车专线”的:一日游线路,全年开班不少于100班天、游览两个景区(点)以上(含)、且游客接待量达3000人以上的;或者二日游以上(含)线路,全年开班不少于50班天、游览两个景区(点)以上(含)、住宿一晚以上(含),且游客接待量达1500人以上的。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给予每条专线10万元的扶持资金。

21.加大会奖旅游扶持力度。对旅游企业和会奖企业引进县外会议、会展活动的,单次消费结算总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的奖励,单家企业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引进省级(含)以上会议或活动,且在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再给予2%的奖励。

22.加大旅游节事活动扶持力度。经向县旅游主管部门申报,被列入县旅游节庆活动计划的,根据办节规模和影响力,给予组织方或承办方一次性1-3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市级旅游节庆奖励的组织方或承办方,再给予酌情奖励。

23.加大旅游新产品(线路)研发力度。支持旅游及相关企业研发、推广具有原创性、主题化、在象过夜两天(含)以上的旅游新产品(线路),经县旅游主管部门认定且纳入主推产品(线路)序列的,给予研发单位(企业)一次性1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获得年度旅游新产品(线路)创新奖前六位的,再给予研发单位(企业)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产品包括:

(1)“旅游+”等产业融合和异业合作类;

(2)缩短淡旺季差距、非周末等反季类;

(3)亚运、研学、康体、疗养、团建、温泉等主题类;

(4)乡野、文化探寻、亲子、自驾等体验类;

(5)跨镇乡、跨县域等区域合作类;

(6)其他特色类。

24.鼓励走出去引进来营销。鼓励县旅游业协会开展走出去、引进来营销,对组织重点客源市场组团社来象踩线,或组织本地企业赴重点客源市场进行营销推广的,且有实质性旅游线路产品销售的,经事先申报批准,给予每次活动1-2万元的推广补助。

25.积极开展全域旅游宣传。鼓励旅游及相关企业积极推广象山旅游和“嗨象山”旅游品牌,对参加县级以上(含)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广告宣传活动,给予宣传费30%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旅游及相关企业参加由县级以上(含)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参加的各类旅交会、博览会等活动,给予展位费50%补助。

26.加大网络宣传推广力度。对旅游及相关企业(自媒体达人)通过“两微一端”等媒介推广象山旅游和“嗨象山”旅游品牌的,原创作品(文章、影像、音乐等)单条篇(个)阅读量(点击量)达10万以上的,给予每条篇(个)1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或自媒体达人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同时,安排5万元资金用于象山旅游微信公众号稿件录用奖励,具体办法由县旅委另行制订。

27.扶持旅游品牌宣传品、文创伴手礼开发。对企业和个人开发“嗨象山”品牌宣传品、文创伴手礼等,经评选,列为“年度十大‘嗨象山’文创作品奖”的,每项给予1万元奖励。对入选我县旅游宣传品、伴手礼名录的,且获市旅游局宣传品奖项的,给予酌情配套奖励。区域内设置功能齐全并经县旅委认定的旅游购物商场或旅游购物点,自营业起满一年的补助3—5万元。

28.鼓励入境旅游。对具备入境旅游接待资格的旅行社组织入境旅游团队20人以上来象山旅游的,按50元/每人的标准奖励。

29.深化全域旅游综合保险,每年安排40万元,用于支持全域旅游综合保险工作。

五、推进智慧旅游建设

30.建设象山伴旅门户平台。扶持县旅游集团组建旅游电商服务公司,开发“象山伴旅”公共服务和营销门户平台,整合线上线下旅游各要素,打造本地化的智慧旅游自营平台。经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题协调小组认定且综合考评后,给予该公司每年研发资金50万元的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31.扶持智慧旅游项目开发。对旅游企业(已经享受“一事一议”项目和各大旅游功能区除外)投资开发符合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导向的智慧景区、智慧旅游服务、智慧旅吧等项目,且实现与县旅游大数据互联互通,总投资额达50万元(含)以上的,经申报和综合认定后,给予项目总投资额5%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六、其它事项

3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奖励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象政发〔2017〕31号文件同时废止(2017年已立项项目未兑现的,继续给予政策兑现)。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旅游部门或其它政策有不一致的,实行就高不就低奖励原则,不重复奖励,等级提升按差额补助。对第15条“扶持企业扩大地接采购量”,若超出年度奖励总预算300万元的,奖励额度同比例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