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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2018-75228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成文日期

2018-05-28

发布机构

泗洲头镇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加快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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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加快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紧扣“双色领航、四美共建、四线联创”主题,成功创建宁波市乡村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县旅游特色乡镇,加快全域景区化,打造全域文明,加快推进泗洲头镇乡村旅游产业发展。

二、制定依据

1.《关于印发象山县旅游业追赶跨越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象政发〔2018〕62号)

2.《关于印发象山县新一轮旅游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象政发〔2018〕61号)

三、主要内容

(一)支持旅游项目开发建设

1.积极引进重大旅游项目。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或内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打造旅游特色村项目,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对旅游项目引荐人实施奖励。对休闲旅游项目实到投资总额在500-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1000-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2000-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3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推进乡村旅游提档升级

3.鼓励乡村旅游品牌建设。对新评为国家级旅游示范基地的,镇财政配套奖励15万元,新评为省级旅游基地、市级休闲旅游示范基地、休闲旅游基地、专项基地的,镇财政配套奖励10万元。

4.鼓励A级景区村创建。对通过A、2A、3A级景区村评定验收的村庄,镇财政分别配套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

5.鼓励创评县级及以上特色民宿。对新评为市五叶级、四叶级、三叶级特色客栈的,镇财政给予民宿经营主分别配套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对评定为县级特色民宿的,镇财政按照3—5星等级标准给予民宿经营主分别配套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

6.鼓励发展特色民宿。认定为镇特色名宿的,由镇政府予以授牌并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当年度获评市特色客栈、县特色民宿的除外)。探索“公司+民宿”经营模式,一次性给予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5万元奖励。

7.鼓励各村、各旅游企业加强文创旅游产品开发生产。通过镇旅游办评定的,对旅游商品的生产村或企业、个人,予以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8.被列入镇旅游节庆活动计划的,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一次性补助最多不超过1.5万元。

(三)支持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9.鼓励厕所革命。通过旅游部门认定为3A、2A的,镇财政分别配套奖励5万元、3万元。

10.新建生态旅游停车场、游客接待中心、旅游标示标牌,按照考评标准通过旅游部门验收的,镇财政予以每项3万元补助。

11.鼓励古道的修复及文化挖掘,古道修复植入旅游元素及文化元素的,经县体育局验收通过的,县财政一次性予以每公里3000—5000元补助。

(四)扶持旅游目的地、市场培育及形象维护

12.鼓励农家客栈集聚村(旅游公司)自主拓展游客市场。年累计接待住宿游客达到2000人次以上,给予该农家客栈集聚村(旅游公司)2万元的奖励。

13.鼓励电商经营。对运营满一年的电子商务网站,按网站建设费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

14.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当年无有效旅游投诉,且接待量超过10万人次的旅游村(企业),给予旅游村(企业)每年5000元奖励。

15.对在经营性旅游产业发展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村主要干部、自然村负责人给予奖励5000元。对农家客栈村的优秀游客接待员每年奖励4000元。

四、具体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度奖励资格。      1.年度被投诉3次以上(包括3次)或发生恶性投诉事件;     2.当年度发生重大旅游安全、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3.在统计中弄虚作假、伪造单据凭证,被核实的。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