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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19 14:48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卫生人才资源双下沉”工作要求,加大卫生人才配备力度,提升卫生人才队伍的服务能力,根据省卫计委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18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办2018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向培养专业

2018年全县定向培养专业为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专业。

二、定向培养计划

2018年全县定向培养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层次15名,预防医学专业本科层次5名。

三、定向培养对象

有志为我县卫生计生事业服务,当年报考普通高校的象山户籍学生,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本科各专业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第二段分数线。

四、定向培养院校

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承担临床医学专业培养任务,杭州医学院承担预防医学专业培养任务。

五、招录与招聘

2018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实行招生与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医务人员并轨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填报志愿。6268:3062717:30,符合条件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须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且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

2.体检: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和定向培养院校提供的考生名单,参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县卫生计生局会同县教育局对上述考生的高校招生体检结果进行审核,对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报考条件的,视为体检合格。

3.公示: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生名单,并在县内公示3天。

4.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的,县卫生计生局商县人力社保局后,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定向培养院校。

5.录取:省教育考试院和定向培养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已签订协议考生。

六、就业与待遇

    2018年入学的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由县卫生计生局、人力社保局根据《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经专业知识测试、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程序)、考察等环节,符合条件的由县人力社保、机构编制、卫生计生等部门办理录用、进编手续,并签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原则上面向乡镇卫生院。如毕业当年实施编制备案制等政策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定向培养生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后的4年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医师规范化培训和执业资格考试,4年中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和相应执业资格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定向培养生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和相应执业资格后,在卫生计生系统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定向培养生未满服务期限,不得参加任何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

七、学习费用

2018年全县定向培养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费用自理。

八、组织领导

定向培养基层卫生人才,是加强我县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有效措施,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定向培养工作。县卫生计生局应结合卫生队伍建设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并严格按规定择优选择定向培养生,及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落实定向就业岗位。县教育局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鼓励和动员本地考生填报定向培养专业志愿,积极投身卫生服务事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委办等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紧密配合,制定完善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确保定向培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象山县教育局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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