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
《象山县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象山县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县海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宁波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 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甬党办〔2017〕12 号)、《宁波市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若干规定》(政府令〔2016〕231 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宁波市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41 号)有关精神,结合象山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契机,大力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坚持“陆海统筹、属地负责、防治结合、突出重点、绿色发展”的原则,深入开展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建立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防控长效机制,为构建“生态宜居、山海宜游”的美丽象山提供坚实的环境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我县近岸海域、沿海陆域有效的垃圾收集、中转、处置机制,实现垃圾不下海;海上建立有效的垃圾监控管理机制,有效管控海上船舶、施工作业、滨海旅游、海水养殖等产生的垃圾,做到海漂垃圾海上收集,岸上处置,基本实现岸滩干净整洁、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明显减少、区域入海垃圾得到切实防控的总体目标。
二、整治对象和整治范围
(一)整治对象
象山县所辖海域的海面漂浮和具有潜在漂浮可能的垃圾(海面垃圾、岸滩垃圾、径流垃圾)。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为象山沿岸海域、重点港湾、入海河道。
三、主要任务
(一)清理岸滩沿线垃圾
沿海各镇乡(街道)要结合创建省美丽乡村示范县行动和推进“两美”象山建设,加强巡查监管,防止在海边偷倒、堆放垃圾的行为,全面清理近岸海域范围内的各类垃圾,加强所辖村的垃圾收集和中转能力建设,设置海漂垃圾清理、转运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环卫队伍。
(二)防治海上生产生活垃圾入海
在各类船舶推广配置生活垃圾收集桶,在各个渔港和养殖区配套建设完善的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确保渔业生产生活垃圾做到海上收集,岸上集中处置。
(三)拦截、清理入海河流沟渠垃圾
建立水上垃圾清运队伍,配备打捞设备和转运设备,及时清理入海河流拦河闸坝前垃圾;沿海岸线各个防洪防潮水闸放水前,应对闸前垃圾进行清理,确保河流漂浮垃圾不入海。
(四)依法查处违法倾倒垃圾的行为
沿海各镇乡(街道)要组织对违法倾倒垃圾的行为加强日常巡查监管;海洋与渔业、环保、海事、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对向海洋弃置垃圾的违法行为开展执法检查或开展联合执法,并依法查处违法倾倒垃圾行为。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日常清理运行机制
海漂垃圾要参照陆域生活垃圾治理模式进行治理,即按照村(或用海单位)收集、镇中转,集中处置的机制运行。其中清理、收集和转运的责任单位分为:
1.港口码头、渔港、船舶修造厂、滨海旅游区、养殖区等的用海单位负责清理收集处置所经营使用海域、海岸带的垃圾。
2.没有明确经营使用单位的近岸海域及海岸带的垃圾由所在镇乡(街道)负责清理收集处置。
(二)落实属地负责机制
沿海各镇乡(街道)作为辖区海漂垃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海漂垃圾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部署,统筹考虑海域环境卫生与陆域环境卫生工作;指导督促有关村、用海单位开展海漂垃圾治理工作,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海漂垃圾治理长效机制。
(三)强化部门协作机制
县财政局、县委宣传部、县海洋与渔业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旅委、县公安局、象山海事处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海漂垃圾治理工作。
五、职责分工
象山县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沿海各镇乡(街道)履行辖区海漂垃圾治理工作主体责任,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定依据落实相关职责,共同做好海漂垃圾治理工作。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加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导向和监督,及时跟进重点和大范围集中治理行动,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社会良好氛围。
(二)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海漂垃圾治理经费,并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三)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渔港水域、养殖水域及海岸带的垃圾监控,依法对渔业船舶违法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行为予以查处。
(四)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和配合各镇乡(街道)做好沿岸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置工作。
(五)县环保局:环保部门要加强沿海陆域企业的监管工作,严防工业固废及危废违规入海,依法对违规倾废企业予以查处。
(六)县水利局:水利部门要加强入海河道的监管,确保所有入海河道加装固体物隔离装置,并落实专人定时保洁,及时清理入海河道拦河闸坝前垃圾,沿海岸线各个防洪防潮水闸放水前,应对闸前垃圾进行清理,确保河道漂浮垃圾不入海。
(七)县旅委:负责滨海旅游区、海滨浴场等区域海漂垃圾的监管和清理工作。
(八)象山海事处:负责港口、码头水域的海漂垃圾的监管工作,对非渔业、非军事船舶向海洋弃置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九)县公安局:负责对海漂垃圾治理过程中妨碍公务、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行为的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沿海各镇乡(街道):负责辖区内海漂垃圾监管治理工作,加强辖区内对海漂垃圾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部署,统筹考虑海域环境卫生与陆域环境卫生工作;指导督促有关村、用海单位开展海漂垃圾治理工作,组建海漂垃圾清理队伍,配备清理设备及转运设备,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海漂垃圾治理长效机制。
六、实施步骤
(一)海漂垃圾处置试点阶段(2018年4—12月)
选择石浦港区域为试点,以石浦镇政府为主体开展石浦港沿岸及港内漂浮垃圾的清理整治工作。开展石浦港区域海上清洁打捞并打包上岸交由石浦镇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石浦港沿岸休闲渔船停泊区域设置垃圾收集点,配备垃圾桶;建立石浦港船舶油污回收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落实船舶废油回收单位和处置船只,开展港区内废油回收上岸处置,规范运营转运行为,使石浦港面废油污水基本可控探索建立石浦港垃圾回收制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落实船舶回收单位和处置船只,开展港内垃圾回收上岸处置;开展石浦海峡广场至石浦好望角码头段沿岸滩涂垃圾清理工作,使该岸段滩涂环境得以改善;同时加强沿岸垃圾入海渠道的管控。
(二)海漂垃圾处置推广阶段(2019年1月—2020年9月)
各镇乡(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对本辖区内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进行清理处置。
(三)海漂垃圾处置工作考核验收阶段(2020年10—12月)
海漂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验收,并建立海漂垃圾处置工作长效机制。
七、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象山县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海漂垃圾监管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督导和验收。县级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要成立相应工作班子,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强化资金保障。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海漂垃圾治理专项资金用于海漂治理工作经费。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试点治理。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通过广告牌、宣传册、典型示范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让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意识深入人心。
附件:象山县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监管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