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9 10:41 信息来源:象政办发〔2018〕54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象山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

象山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浙江省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甬政发〔2017〕6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第二次全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50号)以及《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县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象政发〔2017〕191号)文件部署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县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各类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普查对象为县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2)普查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等。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2)普查内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农药、化肥使用情况,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情况,农业废弃物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水产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等,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等。

3.生活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包括规模化以下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农业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象山县内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2)普查内容。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单位的活动水平信息,象山县内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普查对象和范围。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场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

(2)普查内容。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等。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情况。

5.移动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工程机械(含企业内部使用的机械)、道路及河道保洁机械、建筑和市政工程机械、公路工程机械、水利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园林机械、机场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农业机械、农用运输车、渔船等农业移动源)。

(2)普查内容。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园区内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1.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单位的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利用县水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五水办等相关部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并分雨季、旱季开展排水水质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结果、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及排放情况,整体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5.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全面调查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污染物治理水平,结合污水处理设施抽查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港航局、县水利局、县农林局、县海洋与渔业局、象山海事处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县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应落实专职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县内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三)普查实施。2018年上半年完成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和宣传培训工作,下半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人员与经费。开展第三方机构、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选聘工作。

2.清查建库:根据国家、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普查基本单位初步名录,结合县市场监管局、县供电局、县水务集团、县财政局等部门数据筛选清查名录库,划分普查小区,组织开展入户清查工作,更新完善县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排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全面清查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的所有单位和居民使用的,额定出力大于等于1蒸吨/时(0.7MW)的燃煤、燃气和生物质锅炉。全面清查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3.全面普查: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4.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总结等工作。

(四)宣传动员。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发〔2016〕59号、浙政发〔2017〕10号、甬政发〔2017〕62号以及象政发〔2017〕191号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各种信息传播途径,多层次、多角度、多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五)普查培训。在全国、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培训的基础上,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县内其余普查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开展培训。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列入部门预算(农业源普查经费由县财政另行安排)。

县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清查建库、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结合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国家产排污系数的本地化验证,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资料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等。

六、普查质量管理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要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分阶段明确质量控制内容,开展全过程和全员普查质量控制,加强第三方机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管理。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