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01-2018-0005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浅海滩涂养殖用海确权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象山县浅海滩涂养殖用海确权工作实施意见
浅海滩涂是海域的一部分,属于国家所有。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科学开发利用浅海滩涂资源,积极推行依法用海、有偿用海的养殖用海管理体制和机制,切实把养殖用海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编制海水养殖水域规划
1.县海洋与渔业部门会同发改、规划等部门,在调查评价浅海滩涂资源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县域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海水养殖水域规划应坚持海洋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滩涂围垦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港口航运规划等衔接,充分发挥海洋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为养殖用海管理提供充分的依据。
二、规范浅海滩涂用海审批
2.1984年、1993年已发放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的浅海滩涂,海洋功能区划的主导功能是养殖或主导功能虽不是养殖但近期还不能按主导功能开发,且海水养殖水域规划中为养殖区或限养区的,其中不存在权属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将原浅海滩涂使用权证换成养殖用途的海域使用权证;存在权属争议或四至范围界定不清等问题的,在处理好其使用权归属和明确四至范围的前提下,依法核发养殖用途的海域使用权证,用海的界址和面积以实测为准。养殖用途的海域使用权证最高期限为15年,海洋功能区划的主导功能虽不是养殖但近期还不能按主导功能开发的,原浅海滩涂使用权证换发海域使用权证的使用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后需要续期的,应依法办理续期手续。原浅海滩涂已用于围海养殖的,申请换发海域使用权证之前应当恢复海域原状;如不恢复海域原状的,换发海域使用权证时,围海部分不得纳入海域使用权证权属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十五年的规定,原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将由县政府统一公告废止。
3.海洋功能区划的主导功能是养殖,海水养殖水域规划中为养殖区或限养区,且之前未发放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的浅海滩涂,需用于养殖的,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4.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可以将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继承。转让、抵押、继承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权人或承租人,应当按照海域使用权证书确定的面积、年限和用途使用海域,并按规定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
三、落实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5.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的,应当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出让金)。
6.海域使用金(出让金)按照“取之于海,用之于海”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海洋保护和管理。涉海各镇乡(街道)开展海洋保护和管理工作时,可以向县海洋部门申请海域使用金专项补助,经县海洋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
四、加强浅海滩涂属地管理和执法管理
7.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涉海各镇乡(街道)要切实加强浅海滩涂养殖用海确权工作领导,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浅海滩涂利用现状,理清权属关系,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按照不同主体的历史成因和现实投资开发情况,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好出现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8.海域使用管理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涉海各镇乡(街道)应加强对浅海滩涂使用的监督管理,落实湾(滩)长制,做好海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掌握浅海滩涂使用动态,协调处理辖区内各种用海纠纷,积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9.县海洋执法机构要加大违法用海检查和执法力度,对新增违规用海、非法占有海域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已经实施围海养殖的用海行为,实行分类处置,依法处罚,依法纳管;拒不接受处置的,责令限期停止用海活动,恢复海域原状,逾期不停止用海活动或不恢复海域原状的,依法从严查处。
10.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