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09 10:51 信息来源:象政办发〔2018〕69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

《象山县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象山县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实施方案

为顺利做好象山县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加强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农办渔〔2017〕68号)、《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海渔计〔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农业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纳入国家捕捞强度控制范围的海洋捕捞渔船实施更新改造,按照渔民自愿、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先建后补的原则,通过淘汰老、旧、木质渔船和对海洋资源破坏较重的作业类型渔船,对更新改造“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的海洋标准化捕捞渔船进行补贴,调整海洋捕捞作业结构,提升渔船安全性能,促进海洋捕捞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补助期限

2015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在2015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建造完工并取得渔船相关证书证件(时间认定以开工令和捕捞许可证为准)。

三、补助条件和范围

(一)补助对象。渔船更新改造补助对象应为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的船籍港为象山的海洋捕捞渔船,通过淘汰老旧、木质渔船,更新改造为对渔业资源破坏较轻的作业方式渔船。更新改造渔船重点是:

1.老、旧、木质渔船(老旧渔船的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法〔2017〕11号);

2.装备落后、安全和防污染性能较差的渔船;

3.双船底拖船、帆张网和三角虎网等对海洋资源破坏比较严重的作业方式渔船。

(二)补助条件。更新改造渔船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1.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2.必须在2015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时间认定以开工令为准);

3.申请更新改造补助的渔船,应符合各种作业类型的标准化船型或符合技术要求的标准船型参数。2017年7月1日以后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拟列入更新改造项目计划的渔船,应为国家和省级公布的标准化船型,或者符合标准船型参数要求;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齐全、有效。

(三)以下情形不纳入补助范围。

1.更新改造的海洋捕捞渔船材质为木质、钢丝网水泥等渔船;

2.更新改造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大型有囊围网(三角虎网)渔船;

3.已减船转产或纳入减船转产计划的船舶,其所有权人再购置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或作为其他更新改造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足来源的船舶。

(四)以下情形取消申请补助资格。

1.更新改造渔船取得相关证书证件后擅自改变主尺度、主机功率和作业方式;

2.渔船发生碰撞、自沉等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的,应自灭失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逾期渔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2017年12月31日前灭失的,经县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可适当延期)。

(五)以下情形应追回补助。

对已领取更新改造补助的渔船,若五年内发生买卖过户情况,须退回补助资金。

(六)其他规定。

1.对已获取更新改造补助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五年内不得买卖。在本方案实施前已更新改造并买卖过户的,须重新过户给原申请更新改造的船舶所有人之后方能申请补助,并由该船舶所有人提出补助申请;

2.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船舶所有人为个人的,申请更新改造补助渔船原则上限定1艘;在申请更新改造时,原双拖作业渔船所有人为同一人且在更新改造前已变更为其它作业方式的限定2艘。

(七)补助排序。符合申请条件的渔船,按以下顺序依次排序:

1.钓业渔船,按船舶长度(下同)从小到大排序;

2.其他符合申请条件渔船,按建造完工的月度时间先后顺序,同月建造完工的船舶按从小到大排序。

上述排序过程出现相同情况的,以渔船建造完工时间前后为序。最后一个名额出现并列情况时,通过随机抽取排序。当年度渔船更新改造补贴名额排满后,排列在后面的申请渔船可以在下一年度再次申请,并在同类型排序中优先补助。对已发生买卖过户且重新过户给原申请更新改造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补助(排序)时间按过户完成时间计算,排序同上。

四、补助标准

渔船更新改造补助金额不超过建造完工当年度各档渔船评估平均造价的30%(具体以上级下达的年度补助资金量核算为准),且不超过农业部办公厅农办渔〔2017〕68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上限,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象山县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分档补助上限标准表》(附件3)。为提高渔船的标准化程度和现代化装备水平,鼓励渔船安装制冷系统,明确制冷系统的补助标准为:

(一)钢质渔船。

1.30米≤船长<33米,每艘补15万元;

2.33米≤船长<36米,每艘补20万元;

3.36米≤船长<40米,每艘补30万元;

4.船长在40米以上(含40米),未安装制冷系统的渔船,不予享受渔船更新建造补助;安装制冷系统的渔船,每艘补35万元。

(二)玻璃钢渔船。

船长在24米以上(含24米),未安装制冷系统的渔船,不予享受渔船更新建造补助;安装制冷系统的渔船,补助标准按照农办渔﹝2017﹞6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更新改造渔船加装的小型制冰机不属于本方案所称的制冷系统,按照不带制冷系统标准核定补助金额。如加装活鱼舱,参照有制冷系统标准执行。

五、申报程序和材料

海洋渔船更新建造项目坚持渔民自愿、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先建后补,按照“友好作业优先、小型渔船优先”的原则,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补助方案。

(一)申报程序

1.申请。渔船所有人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村、镇乡(街道)逐级提出更新改造补助申请,填写《象山县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在2015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建造完工并取得渔船相关证书证件的捕捞渔船,渔船所有人在2018年7月31日前提出补助申请。

2.审核。镇乡(街道)负责初审申报资料,经核实无误后,进行登记造册,分批报送县海洋与渔业局,由县海洋与渔业局指派专门人员进行复核确认。

3.现场勘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渔船的主要技术参数、作业方式和制冷系统安装等相关内容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勘验报告。

4.公示。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以及“先建后补”的方式,将申请补助的渔船和所有人基本信息、指标来源、补助金额等在渔船所在地的村、服务站以及象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5.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6.发放。经上级审批同意后,将补助资金一次性转入渔船所有人实名账户。

(二)申报材料

1.《象山县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

2.《象山县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申请人承诺书》(附件5);

3.申请人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4.农业部或省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复印件;

5.渔船建造开工令复印件;

6.《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7.渔船建造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渔船建造合同复印件;

9.若渔船发生碰撞、自沉等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建造的,须提供渔政渔港监督或海事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及《灭失证明》。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成立监督小组,切实加强对更新改造补助项目工作的监督管理。各镇乡(街道)要把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补助发放与规范渔船管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认真落实相关工作。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方式向渔村渔民开展宣传引导,形成理性更新改造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资金管理。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截留、挪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准确、及时、足额地将资金发放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严格遵守更新改造的工作流程,监督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绝不故息。鼓励群众对虚报冒领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补助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领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补贴的人员,一经核实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县监察委员会:0574—65739722;县财政局:0574—65753278;县审计局:0574—65715141;县海洋与渔业局:0574—65796556。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象山县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实施领导小组名单(略)

       2.象山县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监督小组名单(略)

       3.象山县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分档补助上限标准表(略)

       4.象山县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略)

       5.象山县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申请人承诺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