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象山县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预选库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09 10:51 信息来源:象规综〔2018〕48号 浏览次数:

BXSD16-2018-0002

局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象山县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预选库专家组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组对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技术支撑和决策支持作用,结合上一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预选库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情况,特印发《象山县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预选库专家组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象山县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预选库专家组管理办法》

象山县规划局

2018年6月5日

附件

象山县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预选库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象山县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预选库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组对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技术支撑和决策支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由县规划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原则上每届任期2年,每届专家库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任期内如有变动,可以按照专家的聘任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和充实。

第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项目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多名专家,其中委托方指定1名,形成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的项目专家组。

第五条  专家组的职责:

(一)专家组负责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有无特殊技术要求的认定。

(二)专家组负责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预选库中推荐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工作。

第六条  专家的聘任条件:

(一)热爱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自愿参加专家组工作;

(二)原则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三)熟悉城乡规划编制法律法规和所从事专业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水平,有较丰富的城乡规划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勤政廉洁,作风正派,客观公正,坚持原则;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城乡规划工作需要。

第七条  专家的聘任程序:

(一)拟聘任专家在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规划局及与预选库成员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的相关专业单位中产生,具体专家成员产生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或符合专家聘任条件的本人自荐,如实填写推荐/自荐专家信息登记表(登记表必须有本人的意见、推荐单位的意见和印章),上一届专家组成员经象山县规划局及本人同意,自动连任并转入下一届专家组;

(二)象山县规划局根据推荐/自荐专家信息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对拟聘任专家进行初审;

(三)通过初审的拟聘任专家经象山县规划局领导审定、批准后,正式成为本届专家组成员,由象山县规划局颁发专家聘书,并发文公告。

第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象山县规划局批准可以解聘:

(一)本人自己提出申请的;

(二)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

(三)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客观原因,不再适应专家组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一年连续三次不参加专家组工作、活动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九条  象山县规划局负责专家组的综合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家的聘任、解任、换届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专家组信息库,及时更新和维护专家基本信息;

(三)负责组织专家组全体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负责每年对专家组工作活动情况进行总结,负责专家的表彰奖励工作。

第十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积极主动为城乡规划工作服务;

(二)自觉接受象山县规划局管理,积极参加专家组的各项工作活动,以城乡规划编制水平的提高做好献计献策,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及时在专家组信息库中登记相关工作活动信息;

(三)专家应每年对自己行使专家职责、参加专家组工作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以及被服务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