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象山县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预选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09 10:51 信息来源:象规综〔2018〕46号 浏览次数:

BXSD16-2018-0001

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提高象山县城乡规划编制的工作质量,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上一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预选库管理办法试行情况,特印发《象山县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预选库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象山县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预选库管理办法》

象山县规划局

2018年6月5日

附件

象山县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预选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象山县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质量,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条所说城乡规划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

第二条  为县规划局提供城乡规划编制服务的预选库成员单位适用本办法,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县规划局负责预选库的建立和成员单位的考核及其结果运用,预选库使用的监管、违规行为的调查,专家库的管理以及日常事务的处理等。县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预选库建立、考核、管理等工作的监督。

第四条  县规划局认为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确定不小于5名成员组成预选库专家组,预选库专家组负责对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特殊技术要求的认定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推荐工作。

第五条  预选库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择优进库、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加入城乡规划编制预选库单位的资质条件要求:

1.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具备城乡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5.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预选库原则上以2年为一个周期。入库申请公告发布前一个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列入预选库:

1.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业务,伪造、出卖、转让资质等级证书,或有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

2.受到省、市、县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有不良行为记录正在公示的;

3.接受委托后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放弃委托的;

4.在申请进入名录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确定预选库成员单位的主要程序为:

1.发布公告。县规划局制作入库资格审查文件,提交县相关部门讨论后,在相关媒体发布入库申请公告。

2.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公告要求书面提出入库申请。

3.审查评定。县规划局邀请有关专家、评委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综合评定,提出入库初步名单。

4.公示确定。县规划局将入库初步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后发文公布。

第九条  使用单位需要入库单位为其提供服务时,可以按照下列方法从预选库中选择:

1.合同价在5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县规划局确定服务单位。

2.合同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要求采用面向预选库进行公开招投标。预选库专家组经过审议认定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可采取定向推荐不少于3家单位进行招投标。

3.合同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要求采用公开招投标。预选库专家组经过审议认定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可采取定向推荐不少于3家单位进行招投标或面向预选库内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条  按上述第九条方法使用招投标的,使用单位不得设置特殊的资格条件。公告发布后,没有预选库成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或有提出申请但经资格审查均不符合条件的,使用单位可以直接从符合条件的预选库成员单位中择优确定;预选库成员单位均不符合条件时,经县规划局、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同意,可以从预选库外公开招投标确定。

第十一条  县规划局、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加强对预选库成员单位的考核管理,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根据建立预选库成员单位考核制度。使用单位应在每个项目服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效率和态度等,对其进行履约评价,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项目扣分达10分以上的(不包括10分),不得评为优秀;扣分达30分及以上的,应评为不合格。如评价不合格的,应报县规划局审核。

第十三条  预选库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暂停承接相关业务6个月:

1.超越其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承接业务的;

2.在日常考核评价中使用单位对其履约评价不合格,并经县规划局审核确定的;

3.当年度综合考核扣分达30分及以上的;

4.未按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组的;

5.县规划局认为预选库成员单位违反规定应暂停承接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预选库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直接清退出预选库:

1.入库后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2.按照第十二条规定一个周期内两次被暂停承接业务的;

3.当年度综合考核扣分达40分及以上的;

4.项目组人员向使用单位或相关配合单位报销额外费用、索要钱物、收受馈赠的;或向管理单位行贿的;

5.在招投标中,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

6.3次及以上邀请不参加的;

预选库成员单位被清退出预选库后,不得承接县规划局的相关业务,也不再受理其下一个周期的入库申请,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递补名单靠前的单位依次递补进入名录。有效期自“递补通知书”发出之日至名录有效期满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