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01-2018-0009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象山县2018年度农产品品牌化建设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象山县2018年度农产品品牌化建设扶持办法(试行)
为推进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为重点的品牌建设,扩大我县农产品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提高其市场综合竞争能力,根据《关于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着力推进精致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象政发〔2018〕68号)和《象山县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办法》(象政办发〔2016〕194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标准
1.培育农产品放心主体和示范教育基地。对通过考核验收,获评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主体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评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教育基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生产规模50亩及以上且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的主体,每家一次性奖励0.5万元(一个基地多个产品建立全程追溯,不重复奖励);实行主体追溯的业主,每家一次性奖励0.2万元。
2.加快“三品一标”发展。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中绿华夏颁证的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万元、5万,同一单位多个产品同类认证的就高奖励1个;对通过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绿色食品续展认证、有机食品(中绿华夏颁证)续展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1万、2万元,同一单位续展多个产品的就高奖励1个。对获得国家绿色食品原料基地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对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
3.推行农业标准体系。对主持国家标准制定并已发布实施、省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并已发布实施、市级地方标准制定并已发布实施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主持修订的分别减半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和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和2万元。
4.争创农业知名品牌。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品牌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新获得国家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建设品牌示范门店。鼓励企业到国内大中城市、宁波市下辖的各县市区主城区及AAAA级旅游景区等发展象山公用农产品品牌示范门店,按照政府要求的统一装修风格,店面面积40平方以上,房子剩余租用期3年以上;采用“线下体验、线上销售”的经营模式,与农业企业、基地、农户等建立直供、直配合作关系,配备专业的农产品检测设备,实行农产品自检自测,主营“三品一标”、名牌名标等认证的象山优质农产品。政府部门对通过认定的品牌示范门店实行动态监测,经营良好的企业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年给予奖励10万元,年度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奖励,每年认定家数最多不超过5家。
6.做好农业展示展销。由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市内每个摊位奖励0.2万元、省内每个摊位奖励0.3万元、省外每个摊位奖励0.5万元,对在展销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农产品金奖、银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和0.5万元;国(境)外参展的企业,结合象山农产品公用品牌宣传的,每个摊位奖励2万元。
7.推进旅游商品开发。鼓励企业深度挖掘象山本地特色农产品的文化、历史等内涵,对其进行旅游商品化包装、设计,且通过“母子商标”的形式主打“象山半岛味道”等农产品公用品牌,对新设计的符合条件的产品包装,且印制1000个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1万元,同一主体多个产品开发不重复补助,已享受其他同类补助的主体不予重复补助。
二、申报要求
1.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需要根据项目性质填写《象山县农产品品牌化建设奖励申请表》一式二份,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核。
2.申报品牌奖励补助的,需提交相关证明书原件和加盖申报单位红章的复印件。
3.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于10月20日前将申请表连同附件证明材料提交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县农林局五楼,联系电话65738663),逾期不再受理。
三、补助办法
1.由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建农业项目专家组,负责项目补助的指导、审核、验收等工作,经农业项目管理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予以奖励。
2.补助主体必须财务规范,申请补助需提供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明,如有弄虚作假行为,3年内取消该项目补助资格。
3.同类性质不重复奖励。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