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01-2018-0007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耕地种植条件损毁认定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
象山县耕地种植条件损毁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为因素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损毁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浙江省耕地种植条件损毁鉴定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农林局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耕地种植条件损毁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在办理耕地种植条件损毁的案件中,相关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认定耕地种植条件是否损毁及其损毁程度的,可以向县农林局提出申请,由县农林局依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认定。
第四条 县农林局对耕地种植条件损毁出具认定结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成认定小组;
(二)查阅相关案件材料、踏勘耕地现场;
(三)进行有关勘测计算,或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并形成认定报告;
(四)出具认定结论。
第五条 认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认定事项涉及的耕地的具体位置及四至范围;
(二)该宗耕地的类别(指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三)耕地种植条件被损毁的具体情况表述及相关勘测数据;
(四)耕地是否被损毁及损毁程度的认定意见;
(五)相关的数据、图表等资料;
(六)承办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明。
涉及委托专业检测机构的事项,认定报告应当附具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六条 县农林局根据认定报告,以本部门名义出具耕地种植条件损毁认定结论,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认定报告,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检测、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认定结论,自接到认定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八条 认定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 涉及耕地所在乡镇(街道)要配合做好种植条件损毁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