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耕地种植条件损毁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10 11:04 信息来源:象政办发〔2018〕86号 浏览次数:

BXSD01-2018-0007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耕地种植条件损毁认定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

象山县耕地种植条件损毁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为因素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损毁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浙江省耕地种植条件损毁鉴定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农林局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耕地种植条件损毁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在办理耕地种植条件损毁的案件中,相关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认定耕地种植条件是否损毁及其损毁程度的,可以向县农林局提出申请,由县农林局依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认定。

第四条 县农林局对耕地种植条件损毁出具认定结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成认定小组;

(二)查阅相关案件材料、踏勘耕地现场;

(三)进行有关勘测计算,或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并形成认定报告;

(四)出具认定结论。

第五条 认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认定事项涉及的耕地的具体位置及四至范围;

(二)该宗耕地的类别(指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三)耕地种植条件被损毁的具体情况表述及相关勘测数据;

(四)耕地是否被损毁及损毁程度的认定意见;

(五)相关的数据、图表等资料;

(六)承办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明。

涉及委托专业检测机构的事项,认定报告应当附具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六条 县农林局根据认定报告,以本部门名义出具耕地种植条件损毁认定结论,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认定报告,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检测、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认定结论,自接到认定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八条 认定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 涉及耕地所在乡镇(街道)要配合做好种植条件损毁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