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街道)农机站:
为做好2018年象山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建设,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宁波市农业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农发〔2018〕6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2018年度象山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8年7月11日
2018年度象山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宁波市农业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农发〔2018〕6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全面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加快实施我县农业领域“机器换人”和推进生态型都市农业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充分调动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动我县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示范建设;以加快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的薄弱环节为重点,以发展果蔬种植等特色产业关键环节机械化为突破口,注重政策引导作用,通过“抓大放小、以大带小、择优扶强”的措施,助推农机化转型升级、土地有序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以实现我县现代高效农业的发展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实施范围与资金安排
年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中央补贴资金规模、宁波市级专项补贴和象山县财政预算安排,实行总额控制和按因素分配。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新产品补贴试点、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等方面。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按照《宁波市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甬农机安〔2012〕13号)执行,如有新政策出台,则按新政策执行;新产品补贴试点、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具体办法另行公布。宁波市级财政累加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资金)用于重点推广机具累加补贴,重点推广的机具品目(或部分分档),落实
中央资金定额补贴的同时,再实行市级资金定额累加补贴。根据年度中央资金规模和市级资金预算安排,重点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蔬果生产机械化,同时兼顾其他特色农业机械。
三、补贴范围与补贴机具
(一)列入中央财政补贴机具
根据优先保证粮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原则,确定中央资金宁波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3大类30小类66品目,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敞开补贴。中央资金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具体机具品目范围按宁波市农机总站发布的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文件执行(从市农业局网站农机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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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列入宁波市和象山县财政补贴机具
水稻插秧机、水稻直播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打(压)捆机(如果列入2018年宁波市新产品目录,按新产品标准执行补贴)、履带自走式旋耕机、谷物烘干机、喷杆式喷雾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等补贴机具,实行市级和县级资金累加补贴,补贴额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三分之一测算,具体机具范围详见附件1。
(三)象山县级财政补贴特色农机具
象山县级补贴机具种类有震动式粮食筛选机、乘坐式及遥控式割草机、环保杀虫杀菌压力喷雾机、纳米气泡净水装置,以上机具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资质要求、安全可靠,具体机具范围详见附件2。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购机者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5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150万元。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购机者,可优先补贴。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并按原补贴额执行。
(二)补贴标准
1.列入中央、市级补贴机具。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市级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2.列入县级扶持财政补贴机具。具体品种和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
五、补贴操作和资金兑付
(一)列入中央、市级财政补贴机具。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户”原则实施,具体操作流程按照中央、市级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二)列入县级财政补贴机具。按照“先行申请、审核批准、自行购机、实地核实、公示结算、直补到户”原则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购机申请。购机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工商登记证明、种植承包面积证明等相关材料向镇乡(街道)农机站提出补贴申请,并填写《象山县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镇乡(街道)农机站根据申请者农业生产规模、历年购机和使用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县农机局复审,县农机局复审通过后确定拟享受补贴申请对象,购机者自行购机并承担相应风险。
2.手续办理。补贴对象携带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正规购机发票、“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和所购机具到县农机局办理补贴手续,补贴对象同时签署《象山县购买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承诺书》。
3.审核公示。县农机局对提交的补贴材料和所购机具核实情况进行分级审核后,确定补贴资格,并对外公示7日。
4.资金兑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机局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无误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5.档案整理。机具纸质档案材料由县农机局统一整理和管理,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
六、其它相关规定及说明
(一)对在其他部门已享受补贴的机具不能重复享受补贴。
(二)对违反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恶意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农机具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的补贴对象,视情节严重程度1—3年内不得申请购机补贴。
(三)对出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机具,或不按规定履行质量“三包”服务的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县农机局视情况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不予机具补贴惩处,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工作要求
(一)各镇乡(街道)农机站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争取镇乡(街道)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支持,做好初审登记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二)要做好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让农民及时了解补贴机具目录、申请条件和程序等相关要求;要做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等相关信息咨询解答工作;要加强管理,规范程序,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操作,并自觉接受监督。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附件:1.2018年度宁波市、象山县财政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略)
2.2018年度象山县财政补贴特色农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略)
3.象山县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略)
4.象山县购买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承诺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