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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象山县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8-09 14:22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

现将《象山县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配合执行。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3日

 

 

象山县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住房保障工作“最多跑一次” 改革,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甬建发2017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群众和企业到政府“最多跑一次”的目标,在城镇住房保障业务办理上,通过简化申请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加快审核速度,努力让群众少跑腿、好办事,全面提升我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服务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1、具有本县户籍家庭并符合申请条件;

2、本县新就业人员并符合申请条件;

3、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并符合申请条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为户改前农业户口性质并符合申请条件的,只享有实物配租,不享有货币补助。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环节

1、申请受理

实行住房保障业务申请受理常态化。本县户籍家庭在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申请受理。对户改前农业户口性质人员及回村落户大中专毕业生申请保障房的,镇(乡)、街道村(居)建房管理办公室对申请的家庭户按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无享有农村宅基地证明;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申请受理。对资料齐全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并审核完成后将相关信息输入“象山县住房保障综合管理平台”及“象山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将资料移交县房管中心并同时进行公示。

本县新就业人员及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在县房管中心申请受理,对资料齐全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单。

2、简化申请材料

取消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申报材料和可以通过部门协同掌握的资料。

取消“独居老年人家庭,其法定赡养人(之一)家庭住房面积超过本县住房困难标准3倍以上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规定,相应取消“82年人口普查表或证明及所有子女相关资料”。

取消“老年人退休收入证明”、“新就业人员及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企业资质及用人单位担保书”。

原“已享受政府征迁安置的家庭或个人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调整为被征迁不动产权注销已满5年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原“回村落户大中专毕业生不得享有保障房”调整为符合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且未享有农村宅基地的回村落户大中专毕业生可享有保障房政策。

目前住房保障对象所需提供材料详见附件。

(二)审核环节

实行部门“并联”审核。县房管中心对资料进行核对和汇总后,将住房保障有关申请资料通过“象山县保障房综合管理平台”分发至各相关部门进行“并联”审核。各审核部门按要求及时将有关审核结果通过“象山县住房保障综合管理平台”反馈给县房管中心。努力实现数据实时共联共享共用。

(三)各环节办理时限

1、镇(乡)、街道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相关信息输入 “象山县住房保障综合管理平台” 及“象山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并公示5个工作日。

2、县房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核对和汇总并分发至各审核部门。

3、民政部门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15个工作日。

4、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意见):5个工作日。

5、县房管中心汇总各审核部门审核结果并对通过审核的申请对象开始进行公示不超过5个工作日,并公示5个工作日。

四、职责分工

1、国土部门:负责不动产信息审核。

2、民政部门:负责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3、公安部门:负责户籍信息审核。

4、镇(乡)、街道:负责保障房申请受理、初审及户改前农业户口性质家庭和回村落户大中专毕业生农村宅基地分配信息审核。

五、租金减免政策

拟对下列特困人群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1、身患重病人士

2、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士

3、无生活来源无子女的孤寡老人

4、其他符合特困条件的家庭

租金减免,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提出申请,经镇(乡)、街道初审同意后报房管中心审核并进行公示。

六、保障措施

1、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及落实专人,确保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工作顺利进行,并将分管领导、经办人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县房管中心。县房管中心联系人:励老师,联系电话:65739801 

2、县房管中心确保住房保障系统设备配置及人员培训工作。

 

附件:1.象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2.象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料

3.象山县公共租赁住房首次申请资格确认审核流程


附件1

象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办法的通知》象政发〔2015〕205号有关规定,我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凡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报。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单身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套: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户籍人口,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家庭:

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单身者申请的住户需年满30周岁以上。

(二)本县新近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符合下列条件:

本县户籍的新近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录用文件,具有全日制大中专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从毕业的次月起算)。

(三)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本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录用文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或中级以上技能证书,且在我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五险)3年以上

(四)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相关人才政策执行,具体由县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其资格。

(五)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对象。

上述(一)至(五)类家庭(或个人)在象山县区域内无房(含无自有房产、宅基地、租住公房等)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我县住房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县范围内其所涉房屋面积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一)虽无住房,但有经营服务用房的;

(二)有待入住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等房屋的(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

(三)五年内曾因析产、赠予、出售、征迁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因大病、大灾等重大困难出售原住房的不在此列;

(四)离婚未满三年的单身者和单亲家庭,原婚姻期间房产减半计入现家庭住房面积。

三、具备申请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需要家庭安排护理人员陪同居住);

(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县级(含)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五)获得市级(含)以上首席工人、市五一劳动奖章人员的家庭;

(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七)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四、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本人或者配偶在城区租有公有住房的(申请之日前退出的除外);

(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

象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料

一、本县户籍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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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需提供的资料(所有资料只需提供一份):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第一页和本人所在页);

    (3)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户改前农业户口家庭及回村落户大中专毕业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出具的无享受农村宅基地证明。

    2、有公司信息的申请人需提供:(备注:名下有企业或股份)

    (1)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有限公司的提供公司章程、公司基本情况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注: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并有税务部门加盖红章)。

    二、本县新进就业人员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需提供的资料(所有资料只需提供一份):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第一页和本人所在页);

    3、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录用文件;

    5、全日制大中专以上学历证书。

    三、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需提供的资料(所有资料只需提供一份):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第一页和本人所在页);

    3、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社保证明(上个年度1月--12月的五险一金,3年以上);

    5、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录用文件;

    6、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或中级以上技能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