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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2018-75151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成文日期

2018-09-19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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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一、  制定背景及过程

《象山县临时建筑管理暂行规定》(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规定》明确了临时建筑的概念和审批范围,对临时建筑的审批程序和技术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同时明确了临时建筑的有效期限,并对届满延期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说明。《规定》的实施为我县临时建筑的审批提供可操作性依据,特别是在盘活村留地、闲置用地,增加村集体收入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宁波市临时建筑规划审批管理规定》,并总结近几年《象山县临时建筑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情况,拟对规定做局部修改。在开发项目用地上建造的售楼处、样板房具备临时建筑的相关属性,开发项目对售楼处、样板房进行提前实施具有迫切需求,并且《宁波市临时建筑规划审批管理规定》已将售楼处列入其中。考虑到部分公共利益和特殊生产工艺对建筑高度有较高要求,原规定“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八米”无法满足特殊群体使用要求。因临时建筑短期使用的特有属性,为降低临时建筑对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冲突的可能性,此次拟对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限进行了限制。实际建造时部分临时建筑在设计、施工等环节均按永久性建筑要求实施,同时符合城乡规划整体实施要求的临时建筑,本次拟修改规定可以考虑对其进行补办不动产权证。

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宁波市临时建筑规划审批管理规定》,并总结近几年《象山县临时建筑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情况,县规划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讨论研究,并于2018年6月形成《象山县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局部调整初稿。

2018年7月3日县规划管理中心组织主要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有关部门召开《象山县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局部修改)意见征求座谈会,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

2018年7月9日至7月17日《象山县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象山县机关协同办公系统广泛征求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有关部门意见。

2018年7月19日由周坚栋副县长牵头召集法制办、规划、国土、住建、综合执法、环保、市场监管、“三改一拆”办公室、消防、交警、丹东街道、丹西街道等部门进行专题讨论,我单位根据会议要求修改完善。

2018年8月13日由县府办牵头召集法制办、规划、国土、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向黄焕利县长汇报并讨论。我单位根据会议要求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本《象山县临时建筑管理规定》(草案)。

2018年8月24日,《象山县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经县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法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

规章:《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

参照:《宁波市临时建筑规划审批管理规定》《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及修改部分

《象山县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原则、审批程序、部门职责等方面作了规定。《象山县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共二十条,下面对主要条款及修改内容进行说明: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明确临时建筑的概念;

第三条明确了适用范围,此条款拟增加“(二)已出让的村发展留用地上建造的符合规划的临时用房和开发项目用地上建造的符合规划的售楼处、样板房”;

第四条明确不适用情形;

第五条明确临时建筑技术要求;本条款拟修改为“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八米,因公共利益或特殊生产工艺确需超过八米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临时建筑不得建设地下室”;

第六条明确临时建筑施工建设要求;

第七条明确临时用地使用要求;

第八条明确了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期限;

第九条明确政府储备土地提前收回情形;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临时建筑审批及验收程序;其中第十条中拟增加“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一条审批材料增加拆除计划及书面承诺;第十二条对竣工验收环节重新进行了梳理;

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临时建筑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明确了临时建筑期满拆除要求,本条中对到期拆除进行了明确,并明确了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明确了临时建筑转永久建筑具体要求,拟新增条款临时建筑转永久性建筑;

第十七条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明确临时建筑不影响闲置土地认定;

第十九条明确本县乡规划区内建造临时建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明确了施行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

四、问题解答

1.制定《象山县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临时建筑管理,为临时建筑审批及违章建筑查处提供依据。

2.具体哪些建筑属于临时建筑审批范围?

(一)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急需的临时用房(设施);

(二)已出让的村发展留用地上建造的符合规划的临时用房和开发项目用地上建造的符合规划的售楼处、样板房;

(三)政府储备存量土地上建造的用于政府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临时用房;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建造的临时建筑。

3.临时建筑的设计建造须满足哪些技术要求?

(一)临时建筑按《象山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审批;

(二)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八米,因公共利益或特殊生产工艺确需超过八米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临时建筑不得建设地下室;

(三)沿街(路)建造临时建筑,建筑面宽不得超过地块沿街(路)红线长度60%,其沿街(路)立面的形式、色彩、风格等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4.临时建筑的有效期限多久?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确需延期,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可以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三次。

5.哪些情形属于临时建筑的违法行为,并由哪些部门负责查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行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1、未批先建的;2、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要求进行建造的;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4、到期未自行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