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4399/2018-107740
工作进展
2018-09-20
定塘镇
主动公开
各村:
为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有关事项,推进农村基层小微权力运行规范化建设,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象山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象政办法〔2011〕119号)、《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象政办发〔2015〕129号)、《关于深化推行农村基层小微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县委办〔2018〕77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村级“三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规范村集体资金使用管理
(一)村级各项集体经济收入一律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统一核算、集中管理,严禁将村集体资金转入拨付至村集体本级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二)村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不得将收入款直接支付村内有关支出,严禁坐收坐支。
(三)严格控制大额提现支付。
1、实行提取现金或银行转账逐级审核制。村提取现金或银行转账,须经村财务负责人在《现金(银行)提取(转账)审批表》上审批签字;提取现金或银行转账金额1万元以上,经村财务负责人和联签人审批的基础上,报联村干部审核签字, 5万元以上需经联村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支付材料款、工程款等单笔数额2000元以上的,使用以收款人名义的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不得以出纳名义提取大额现金支付。
2、支付村民误工款等笔数较多或单笔数额2000元以上的款项,使用支票转账或委托信用社代发工资。
(四)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根据各村规模和路程,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具体限额见附件1)。
(五)严禁白条抵库,严禁擅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利用集体经济为任何个人和单位提供担保,严禁代开统一收款收据和自购使用收款收据行为。
(六)严格新增债务及控制利息限额。村级组织应强化债务管控,坚决杜绝擅自举债,新增债务须严格按照“五议决策法”程序决策,在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前报镇审核同意,表决通过后备案方可实施。如属新增举债的,月利率须控制在1分(含)以内;如属旧债的,月利率须严格控制在1.2分(含)以内。
二、规范村级财务年度收支预决算制度
根据村级财务年度收支预决算制度要求,每年年初参照上一年村级收支决算情况和当年生产经营计划,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编制预算方案(附件2),经“五议决策法”程序决策后,上报“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预算内的各项开支一般不得突破,遇特殊情况确需突破的,按照“五议决策法”程序追加预算。每年预算方案编制需在当年1月30日前完成,“三资”管理服务中心配合各村编制财务收支决算书,于次年1月20日前完成。
三、规范非生产性开支标准
村级非生产性开支主要包括用于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的报酬补贴、办公和会务费、交通差旅费、外出学习考察以及报刊订阅等各项费用支出。
在每年年初进行财务预算时报备非生产性开支方案确定具体标准,包括报酬误工补贴标准、福利费发放标准、保险补助标准等内容(附件3),年后支出可根据事先确定标准直接进行支付;关于外出考察费、报刊订阅、活动经费等非生产性开支实行实时报备。如非生产性开支方案年初未申报备案,相关事项发生或超预算时需另行申报备案。
(一)规范报酬补贴和福利费发放。
1、实行工薪制的村主要干部(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监会主任)除由县、镇二级财政保障外,原则上村集体不再另行发放固定报酬或误工补贴,确因村内事务较多、工作量较大,可根据村集体经济实力,经“五议决策法”确定发放标准(一般不超过二级统发部分的30%)上报备案。如个别村的主要干部确实因特殊情况需超过二级财政统发部分30%的,必须经镇党政班子专题会议商议通过后方可发放。
2、党员参加各级党组织学习会、生活会、义务性劳动等党组织活动不得发放误工补贴,党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共同讨论村务的,可参照村民代表报酬标准领取相应的误工补贴。除已有按规定发放基本报酬外的村班子成员、文书、出纳等其他从事村级事务管理人员,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工作补贴。工作补贴采取固定补贴或误工补贴形式发放,提出具体发放标准,经“五议决策法”程序通过,报镇政府备案。已实行固定补贴的人员,不得再享受参加各类会议、学习及义务性劳动的误工补贴。
3.严格报酬发放程序。实行误工补贴制的,根据实际用工情况,按月或按季度结算,编制发放人员名单和金额,并附详细误工事由清单,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入帐。
4.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禁止村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配备移动电话,严格控制通讯费支出,根据村规模和业务量,每月补助不超过100元。村干部发放通讯费补贴,须经“五议决策法”程序通过,附村民代表会议记要,并报镇政府备案。
5.规范福利费发放。村集体可以向老年人、老党员、困难户、五保户、烈军属等特殊人群发放福利(包括实物),但须具备以下条件:村规民约中有相关规定或属历年惯例,非突击发放的;应预先确定发放内容、人数、费用标准等,经“五议决策法”议事程序通过。村集体无经营性收益的,不得新增举债发放福利(包括实物)。
6.村级在条件范围内可列支花圈。村级组织在综合考虑自身经济状况和移风易俗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向已故老党员、老干部等特殊人群送花圈,数量仅限一只。
(二)规范办公会务费支出
1.村级组织要本着必需、节俭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许可添置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严格控制党建经费和村级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经费。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村级会议不得安排用餐,不得列支香烟、水果、食品等费用,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
2.应节俭安排村级文化娱乐活动,活动方案按照“五议决策法”决策并报备后方可实施。各行政村全年费用总额一般控制在3万元以内,从严控制以村集体资金支付做社戏费用总额和场次,费用计算在全年村级文化娱乐活动费用总额范围内。不得以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娱乐和活动,不得举债搞活动。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将活动方案、报备资料及相关票据等报“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结算。村组织参加上级组织的活动所产生必要费用,如服装费、道具费、教练费、场地费等,按村级相关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列支,并将会议决议、相关票据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结算。各级、各部门在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和举办特色节庆活动等产生的费用由会议和活动的主办单位承担。
(三)规范交通差旅费报销
1.村干部或群众因公外出,在县域内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在县域外的,可参照象财综〔2014〕455号文件规定凭据报销住宿费。乘坐公交车的交通费,凭票据报销。自驾车出差镇外县内(丹城)的,往返交通费按40元报销,包干使用;出差镇外县内其他乡镇的,可给予与来往必需交通费相当的补贴,包干使用。出差县外市内,往返交通费按170元报销,包干使用。出差人员交通费实行一程一报,不得多次合并报销。
2.严禁发放村干部车辆补贴,严禁报支应由个人承担的私车使用费用。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集体活动等特殊情况外,村级组织不得租用车辆。
3.村干部或群众因公外出(村干部在本镇开会办事除外)就餐实行伙食费包干补助管理,不再报销餐费。在镇外县内出差的,按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在县外市内出差的,按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市外出差的,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的,不得再领取伙食费。
(四)从严控制村级公益事务开支和招待费支出
1.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 各级部门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及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招投标事务等村级公务不得开支招待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宴请招待到村开展公务活动的机关工作人员,确需在当地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等;严禁各村之间及村社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
2. 商务招待费支出实行限额控制并严格执行,经“五议决策法”程序通过,报镇政府备案。经营性收入在10万元(含)以下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经营性收入在10万-30万元(含)之间,最高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经营性收入在30-5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经营性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万元。如有特殊情况超限额,经镇党政班子开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
3.村级公益事务和商务招待费支出实行一事一结,不得签单、赊账、多笔合并结算,不得列支烟酒,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列支;报账相关票据须注明经手人、证明人、招待对象、招待人数及招待事由,按规定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逐笔公开。
(五)加强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管理
1.严禁村级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
2.村级外出学习考察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需事先按“五议决策法”程序通过考察人数、考察地点、费用标准等事项,做好报备工作,报镇党委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严格报销程序。学习考察结束后,相关费用票据、会议决议,连同已办理报批手续有关资料,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入账。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实际发生的费用。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费用自理。
(六)规范报刊订阅
1.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实行限额制度,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报刊公费订阅限额管理的通知》(象农负办〔2012〕4号)规定的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标准,并优先订阅党报党刊、农村经济发展等报刊,不得订阅娱乐性杂志,杜绝各类摊派。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标准规定如下:行政村人口在1000人以下、1000人至3000人、3000人以上的村,限额分别为3500元、4000元、4500元。上一年村级集体经济收入100万以上的村,报刊订阅费用限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倍。
2.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实行审核制度,村级组织要及时填制申报单,经村(社)联签审批人签字,报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列支。凡超过限额的,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不得报销入账,超额部分由征订当事人承担。
(七)不得向外捐助赞助
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集体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如向慈善机构捐款;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向农民收费、罚款的项目,如向村民收取入会费、建房押金。
(八)规范村级物资、服务采购事项
村级物资、服务采购特指非工程物资、服务采购,包括办公用品物资、设备及维修、活动安排物资等方面。采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采购交易行为要正当,不准以权谋私、收受好处,不准以次充好、中饱私囊,不准规避程序,肢解采购;不准不负责任,造成村集体资产损失。一次性采购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直接实施采购;2000元(含)至5万元的,由三委联席会议决议通过后实施;5万元(含)以上的,按“五议决策法”程序决策,并应签订相关采购合同。其中2000元及以上采购,应在采购实施前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可由工程项目采购小组成员兼),根据会议决议内容制定采购清单,通过市场调查、货比三家等方式确定供货方。
四、规范审批手续和开支审批数额
(一)规范审批手续
村所有开支票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三资”监督小组审核签名盖章,并注明用途。主管财务的负责人自己经手的开支必须由其他村主要干部证明。
(二)明确审批数额
5000元以内开支,由村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5000(含)—10000元开支,由村财务负责人等2人以上主要干部共同签字;10000(含)—50000元开支由村三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由村财务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字,并附有关会议纪要;50000元及以上开支由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财务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字,并附有关会议纪要。所有支出票据在付款前必须经村监委主任(财务监督组长)审核签字。不准将大额开支分化成小额报销,逃避审批监督。
五、规范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一)个人税票不得入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个人税票属个人税务承担,不得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销。
(二)加强农村收款收据的使用和管理
村所有收入使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根据浙农经发〔2015〕3号文件规定,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村级票据仅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使用,严禁买卖、转借、伪造、代开和擅自销毁。
(三)村级自制凭证(票据)的使用
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支出事项除上述按规定可使用自制凭证外,须取得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六、规范村集体产权交易
所有的村集体产权交易都要经过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议,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价格30万元(含)以上或者单年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上,须进入镇、县级产权交易平台交易。其中,农村土地、林地、集体养殖水面经营权流转交易面积200亩(含)以上、其他品种流转交易单年价格50万元(含)以上(包括转让)由县级平台交易的,必须履行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申报备案程序;按规定可由村集体自行公开交易的,无需履行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申报备案程序。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财产物资登记保管制度
明确管理责任人,对财产物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清查,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或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集体资源登记台账
全面掌握资源状况,确定专人管护,明确管护责任。对集体资源名称、类型、数量,要做到账物相符。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九、按期结报财务收支账目,按期财务公开
(一)出纳应及时规范逐笔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无白条抵库,无超额库存现金。
(二)按月或按季村出纳应将本村并经村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盖章后(参加审核的监督组各成员应在本期审核单上签名)财务收支发票及时结报到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会计处,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会计及时审核村所结报财务收支凭证,并确保收支凭证无误规范基础上进行记账、会计核算、产生财务报表,按期财务公开。
(三)村务、财务公开日(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前一天,村出纳或文书将村务财务公开资料准时按顺序齐全上墙公开。
以上内容,如与原相关文件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定塘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