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1753/2018-75188
文件解读
2018-06-29
县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政策原文 | 点击查看 |
文章正文 | 一、制定目的 根据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户口迁移政策作进一步调整完善,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高我县人口城镇化率。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甬政办发〔2018〕16号)等文件精神。 三、制定出台的政策内容 (一)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34条,分别就居住落户、亲属投靠、人才落户、政策性落户等方面的落户条件予以明确。 (1)适用范围和户口迁移原则。其中适用范围为象山县内和象山县外的户口迁移;户口迁移原则为“实际居住、人户一致、整户迁移、条件准入”。 (2)明确“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条件。新政策有三方面调整:一是取消原人均 18平方米的住房面积要求;二是规定有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可以随迁,且父母随迁无年龄限制;三是降低外地户口迁入象山的门槛,我县只要合法稳定住所就可落户。 (3)明确“亲属投靠落户”的条件。包括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和父母投靠(简称“三投靠”)。一是未成年子女投靠从“18周岁以下”放宽到“无合法稳定就业、无合法稳定住所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二是父母投靠,与城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都可以投靠,不要求投靠对象必须是成年已婚子女才可以投靠;三是明确“三投靠”的范围,除父母投靠仅限城镇外,其他投靠不受城镇、农村限制;四是增加了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其他监护人。 (4)明确“人才落户”的条件。人才分为六种类型,分别为高层次人才、高级人才、本科以上(高级职业资格类)、专科以上(中级职业资格类)、高中(中专、初级职业资格类)和特殊贡献人员。新政策有六方面调整:一是进一步放宽应届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条件,将应届毕业生需有工作放宽到“零门槛”落户;二是将在象山工作的技术工人纳入到人才落户范畴,凭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即可落户;三是人才落户的合法稳定住所范围放宽到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房屋,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集体户;四是明确留学归国人员与国内高校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五是新增对获得象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有关部门评定的“劳动模范”、“道德模范” 、“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等突出贡献人员,可在象山落户。 (5)明确“政策性落户”的条件。具体分为五种类型,包括工作调动落户、退役士兵(士官)落户、军转干部安置落户、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人家属随军落户。其中新政策有一方面调整:主要是军人家属随军落户未成年子女随迁放宽到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 (6)明确回农村原籍落户、原同户非直系亲属随迁、投亲靠友、依职权迁移、社区集体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录用人员不得迁回农村等相关规定。新政策有六方面调整:一是新增城镇迁农村的规定,除未成年子女投靠、夫妻投靠、应届毕业生回原籍外,需同时满足“原籍是农村、城镇地区无房无业、农村有合法稳定住所、生活基础在农村”四个条件;二是在本县同一乡镇或丹城城区范围内迁居的,原非直系亲属同户人员无合法稳定住所的,且无处投靠的,可以随迁。不愿随迁的,须迁入社区集体户。三是失去现户口所在地登记条件的,可以投靠城镇地区的亲友,无处投靠的可迁到社区集体户;四是新增依职权迁移的规定,对失去房屋所有权拒不迁出的,由公安机关依职权迁移;五是在社区居委会设立社区集体户,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用于挂靠落户;六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的人员不得迁回农村,夫妻投靠除外。 (7)明确群众办理户口迁移事项的流程和办理时限。县内户口迁移和部分县外户口迁移事项可当场办结,实现“最多跑一次”。 (8)明确户口迁移中涉及虚假材料、暂缓办理等事项。一是对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作出了惩罚性规定;二是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人员落户,需经公安、国安部门调查核实。 (9)明确解释《实施细则》中的部分名词。一是“城镇”的定义,即社区居委会所辖范围;二是“合法稳定住所”的定义,除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还包括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和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现了“租赁用房落户”;三是“合法稳定就业”的定义。 (二)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原迁移政策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