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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2018-75163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成文日期

2018-09-07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段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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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管理,规范有序地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居住证积分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象政发〔2016〕130号)和《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象政发〔2017〕66号)及《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试行)的通知》(象政办发〔2017〕94号)精神,结合我县教育资源承载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1.“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定义:

《管理办法》所指流动人口是指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外(不含港、澳、台地区)、在我县居住并工作的务工人员。

流动人口适龄随迁子女,是指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尚未入学、拟当年入读小学一年级,或当年小学毕业拟升读初中一年级的儿童、少年。已入读小学(或初中)并注册电子学籍的,不属于本款规定范围。

2.“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基本条件:

A.父母均在象山县内工作,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B.父母均在象山县有相对固定住所,截至适龄子女入学当年6月30日前,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

C.父或母在象山县有合法稳定的职业,本县行政区域内缴纳社会保险连续按月缴纳至少一年,补缴无效。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满一年及以上但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入学申请人,可通过积分申请。

D.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3.“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对象及办法:

A.购房类子女

父母在我县购房(房产性质为产权住房),但户籍未迁入我县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同等条件下,购房早者优先安排,具体以房产证(不动产证)登记时间为准。

B.政策类子女

(1)新生监护人为在象持有县政府生活绿卡、人才绿卡等引进人才的适龄儿童、少年;

(2)新生监护人为当年县强势型企业、强势型培育企业、实力型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上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等的适龄儿童、少年;

(3)新生监护人为当年县强势型企业、强势型培育企业、实力型企业的技术骨干和中层以上干部,或为潜力型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以上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等(由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共同认定),并持有务工单位劳动合同书和国家社会保险单三年以上的适龄儿童、少年;

(4)新生监护人为当年县潜力型企业的技术骨干和中层以上干部(由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共同认定),并持有务工单位劳动合同书和国家社会保险单三年以上的适龄儿童、少年;

C.积分类子女

除以上两类对象外,在我县居住并持有县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IC卡,可申请量化积分,并根据积分为其适龄子女提出入读县内公办学校的申请。其中中心城区学校仅受理起始年级(即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申请。

4.积分类子女入学申请办法:

(一)申请积分确认

入学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在6月30日前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受理窗口办理申请积分手续;

(二)填报入学志愿

持《浙江省居住证》、积分确认单(原件)及相关报名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教育局城教办或镇乡(含爵溪街道)学校报名;

入学申请人可选报所在区域内的1~2所志愿学校(县教育局公布的有学位的学校),一般不得同时跨镇乡(街道)重复申请。

(三)统筹安排入学

居住在丹东、丹西街道符合进城就读条件的随迁子女小学、初中入学由县教育局视学校空余学位及积分高低统筹安排。

居住在其他镇乡(含爵溪街道)的随迁子女,由各镇乡(含爵溪街道)学校安排入学。

如积分总分相同,则根据入学申请人在我县工作年限、子女在我县就读幼儿园(小学)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等综合情况安排。

因区域内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符合积分入学条件但未获得公办学校学位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由县教育局城教办、各镇乡(含爵溪街道)学校调剂至县内其他公办学校或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入读。

5.积分入读后需注意的事项:

通过积分申请入读我县公办学校的学生,在其小学或初中学段就读期间,原则上不再受理转学至县内其他公办学校的申请。

通过积分申请入读公办小学的学生,在其小学学段结束后,若要求继续在我县升入公办初中,应当按照升学当年的“小升初”政策,重新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初中学位。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5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