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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2019-75103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成文日期

2019-01-04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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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一、制定背景:近年来,我县渔业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后,特别是造成3人以下的一般性水上安全事故,大多以行政罚款、船东方赔偿作为事故处置的主要结果,而对事故责任追究缺乏必要手段。为了加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我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等有,制定了该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二)《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本办法的情况:象山籍渔业船舶在本县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在本县渔港水域外从事渔业活动的象山籍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二)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除较大以上事故外,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等水上安全事故,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按本办法调查处理;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和其他水上安全事故,经县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可以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调查处理。

(三)事故上报要求:一般事故上报至县应急办和县渔业行政主管,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属地镇乡(街道)应急值班室上报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县渔船安全救助信息中心)和本级人民政府,上报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上报内容:接报时间;当事船舶概况及救生、通讯设备配备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及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调查组组成: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安监、监察、总工会等部门,成立渔业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开展工作:调查、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要求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报务日志、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及其他必要的文书资料;检查船舶、船员等有关证收,核实事故性前船舶的适航状况;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勘查事故现场,搜集相关物证;查阅或调取管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工作资料和台账;使用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手段开展调查。

(五)渔业船舶船东船长应履行的职责。

(六)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负有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七)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有关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禁止有关船舶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依法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处置措施。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分、金融惩戒、扣减补助等。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管理单位人员按《象山县海洋渔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执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解读单位:

象山县海洋与渔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