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爵溪街道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规定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546号)精神,我局检查组于2019年7月15日至9月16日,对象山县爵溪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爵溪街道)2018年1月至12月的财务情况进行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同时还延伸检查了下属象山县爵溪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村公司)、象山县爵溪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象山县爵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象山爵溪针织品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针织品市场)、象山县爵溪工业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区公司)、象山织旅小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织旅小镇公司)、象山新爵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爵工业公司)等7家企业同期的财务情况进行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另外对2014年10月31日已被注销银行账户的象山爵溪城东区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城东区总公司),追溯2015年1月至6月的财务情况进行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在检查期间,你单位向检查组提供了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了书面承诺。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如下处理决定: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支出超预算。截至2018年底,财政赤字在“其他应收款-财政亏损”科目中挂账余额25166.04万元,其中2018年财政支出超预算2435.26万元(主要用于临聘及劳务派遣人员经费1275.00万元;正式编制人员经费缺口400.00万元;公用经费缺口625.00万元等),历年滚存赤字22730.78万元。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二)负债规模较大。2017年底政府性债务“借入款”结转余额89238.00万元(其中质押贷款5194.00万元、大额存单质押4000.00万元),实际债务余额80044.00万元。2018年新增债务12597.00万元(其中质押贷款4185.00万元),实际净增8412.00万元,主要用于贷款利息、美丽集镇项目建设工程等支出。截至2018年底,政府性债务“借入款”余额101835.00万元(其中质押贷款9379.00万元、大额存单质押4000.00万元),实际债务余额88456.00万元(其中工业区公司11189.00万元、新农村公司42650.00万元、资产公司1750.00万元、针织品市场500.00万元、城投公司14600.00万元、织旅小镇公司4900.00万元、新爵工业公司5000.00万元、象山县爵溪水务有限公司7867.00万元等),2018年负债占当年财政可用资金10807.00万元的818.50%。上述事项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九条和《关于加强镇乡(街道)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县委办〔2013〕123号)的有关规定。
(三)往来款清理不及时。截至2018年12月底,爵溪街道、爵溪街道财政所、新农村公司、资产公司、城投公司、针织品市场、工业区公司、织旅小镇公司和新爵工业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1513.12万元、86650.08万元(其中“借出款项”余额为18090.02万元)、47251.76万元、32276.18万元、921.00万元、6240.67万元、115.06万元、13310.00万元和7999.90万元。往来款大多为下属国有公司之间的资金借款,但有的将大额资金借给个人、辖区内行政村、民营企业以及垫付款等,未能做到定期清理、核实,大部分账龄在三年以上的款项,未及时向欠款单位催讨款项,有的企业已倒闭、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往来款不能及时收回,产生坏账损失。主要为:1.出借给个人。2017年12月,棚改户陈某等个人借款33.70万元。2.出借给辖区内行政村。财政所2016年2月、10月分别借给牛丈岙村100万元、300万元,用于新村建设项目工程款。新农村公司 2018年2月出借前岙村用于新农村建设3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0.6%,按季付息;2015年8月,出借牛丈岙新村项目急用资金 5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2016年5月,牛丈岙新村建设项目暂借款200万元,利息按爵溪街道向银行贷款取得的利率支付,借款在县“农房两改”资金下拨时归还100万元、在银行贷款到位时归还100万元;2017年10月出借公屿农村新农村建设土地征用、拆老房子共计8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0.6%,按季付息;2017年11月公屿渔村新建办公楼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0.6%,按季付息。3.民营企业借款。财政所借给象山润发海水养殖公司等4家企业余额119.76万元;针织品市场借给浙江巨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额2586.72万元;资产公司借给象山华佳针织厂等26家企业余额1655.66万元、个人3笔余额258.00万元;工业区公司借给海山纸业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余额11056.04万元及13家企业应收未收利息余额7736.12万元。4.垫付款。财政所2011年6月、7月分别支付爵溪镇渔民协会15万元、40万元死亡赔偿款;替企业支付欠薪应急周转金余额353.00万元;1999年12月替单位干部职工垫付个人所得税4.06万元,尚有0.27万元未收回。2015年8月,新农村公司垫付甸平山、南韭山新村工程建设补偿款10万元(实际用于牛丈岙村石渣填埋和一条老机耕路被征用的补偿款)。5.其他单位。财政所2015年2月借给鹤浦镇政府资金周转2000万元,至今尚欠500万元未归还。以上出借资金部分未经集体会议讨论,出借资金未办理象山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审批表,资金到期未及时收回应收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上述事项不符合《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象政发[2015]25号)和《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禁止违规出借资金及提供担保的通知》(象政办发[2017]165号)的有关规定。
(四)部分费用支出管理不规范。部分补助资金下拨依据不充分,补助标准不明确、不统一 ,财政预算编制流于形式,未按照年度预算计划支出,政府自行承担的支出部分未在预算编制范围内,经费支出口子把关不严。主要:1.支付村级新农村项目奖励资金。新农村公司以新农村建设、临时农村环境整治等名义支付村级补助款,2018年2月支付2017年度村级新农村建设31个项目奖励资金326.72万元;2.支付非预算拨款单位经费。向非预算拨款单位支付款项分别为:2018年2月,支付边防派出所春节慰问品2.00万元(25人*800元);3月,支付爵溪巾帼管理者联谊会活动经费4.90万元;5月,支付爵溪商会45名企业家健康体检补助费用4.95万元、商会聘用人员每年补助经费3.00万元;10月,支付爵溪老年协会补助款5.00万元、爵溪抗癌康复协会补助经费3.00万元;12月,支付爵溪三轮客车协会日常办公经费和管理人员工资补贴4.00万元,共计26.85万元。3.食堂经费补助超标准。2018年度,对食堂经费补助在“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支出余额99.54万元、在“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其他”支出余额3.14万元;工业区公司2018年3月、7月分别支付食堂费用2.05万元、2.31万元,均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中列支,以上共计107.04万元。按规定单位对食堂经费补助控制在月人均250元以内,2018年你单位实有人员168人,食堂经费补助已超标准列支。4.发放夜餐费补贴。2018年2月,发放机关人员150人夜餐费补贴15.21万元,经核实,每半年发放一次夜餐费补贴,且超范围发放非单位核定人员22人。在发放夜餐费补贴时,未按规定每月应对工作人员加班内容、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统计,编制夜餐费补助清单未在单位公示。5.费用支出不合理。爵溪街道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加班人员及消防队春节值班支出伙食费0.74万元、厨师工资0.25万元,共计0.99万元。6.2018年度“公务接待费-餐费”余额11.06万元,小食堂食堂经费在“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其他”支出余额6.19万元,共计17.25万元。上述事项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二条、第二十条和象山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通知》(象财综〔2016〕35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经费开支管理的补充通知》(象财综〔2017〕336号)的有关规定。
(五)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执行不到位。1.现金账户管理不规范。2018年度提取大额现金支付个人的补贴、差旅费报销、下拨食堂经费等日常开支81.51万元,存在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现象。如1月份现金支付2017年社区小组长补贴等费用8.49万元;现金支付爵溪街道食堂2017年12月经费7.69万元等等。2.擅自调整账户。新爵工业公司8月,无正当理由随意调账,将“其他应收款-资产经营公司”1499.90万元调整为“其他应付款-资产经营公司”1499.90万元;2017年1月,新农村公司收回象山县爵溪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外借款2700万元,误计入减少资产公司借款账户余额,直至2018年6月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作账务调整,单位内部往来款项账户在编制年报时未核对准确。3.借用非国有公司转账。当时因爵溪街道融资需要,大额资金通过宁波尚品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划账,新农村公司“预付账款-宁波尚品建设有限公司”15000.00万元,“基建户预付工程款-宁波尚品建设有限公司”8930.00万元;同时挂账资产公司在“其他应付款-宁波尚品建设有限公司”余额23930.00万元。4.应收未收款项。针织品市场账面未反映2018年度出租市场商铺应收取的租金,实际应收未收的租金145.05万元;工业区公司应收象山滨海轻工厂等12家企业土地款未及时收回1571.21万元。5. 建设工程长期未结算。截至2018年12月底,新农村公司、城投公司“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6090.98万元、1300.00万元,未及时结转。6.会计核算科目不规范。工业区公司3月、7月分别支付食堂费用2.05万元、2.31万元,共计4.36万元,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中核算;城投公司明细账2017年“在建工程”余额1300.00万元无具体项目;资产公司“在建工程-历年结余无明细”明细账余额30.11万元、“应付职工薪酬-历年结余”余额19.62万元;针织品市场2011年支付浙江巨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款2586.72万元,作该单位借款入账;新农村公司2018年底“管理费用”余额909.59万元,项目绿化、污水、水环境治理等小型工程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资产公司代付2018年度工业区公司餐费、土地征用款、利息、租金、工程款等费用108.46万元,均在“营业外支出-代付工业区公司费用” 科目核算。7.随意注销银行账户。截至2015年6月,城东区总公司报表反映资产期末总额16907.72万元,负债期末总额12459.06万元,所有者权益期末总额4448.66万元。但是从2014年10月31日已将该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全部注销,2015年7月开始停止所有经济业务,与该公司有关的经济业务全通过其他公司代核算。上述事项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四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六)长期股权投资管理不力。财政所对华荣厂入股款10.00万元、资产公司向荣大集团等16家企业股权投资834.50万元, 合计844.50万元,不能提供相关投资合同,或相关会议纪要,账面上没有反应投资收益。据了解大多企业已倒闭,长期股权未作相应处理。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的规定。
(七)单位公款存放不够规范。经核实,你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日均存款余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均未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存款开户银行,或未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方式确定存款开户银行。上述事项不符合《象山县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管理暂行办法》补充事项的通知(象财库〔2016〕514号)的有关规定。
(八)擅自招聘员工。国有企业因规模扩大等原因需要增加用工指标的,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应在核定的用工指标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聘。2017年2月,新农村公司未报有关部门审批,未实行公开招聘,擅自招聘员工1名,年薪高达10万元,也均未报有关部门审批,擅自招聘员工。上述事项不符合《象山县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象政办发〔2014〕60号)、《象山县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象国资发〔2017〕40号)的有关规定。
二、处理意见和建议
(一)对于财政支出超预算的问题。你单位应制订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财政预决算管理,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控制支出,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二)对于负债规模较大的问题。你单位应对负债情况作一次全面摸底和分析,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逐步消化现有债务,严格控制债务规模。此外,化解债务大力压缩非生产性支出,盘活现有存量资产等。
(三)对于往来款清理不及时的问题。你单位应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一律不准借给非国有企业及个人,对违反规定出借资金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改正。必须建立往来款项定期核对和清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按照往来款项的性质,限期拿出清理方案,对呆死坏账进行清理调整,确保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同时,要强化催讨力度,特别对出借资金催讨无效的应及时向法院起诉,做到事前有催缴、事中有督促、事后有跟踪、债务有结果,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四)对于部分费用支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你单位应及时整改,必须严守财经纪律,除县政府批准统一实施的考核工作外,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发放津贴、补贴及奖金。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用款计划的支出,不得任意调整预算支出科目。加强对财务收支中支出的审核和管理,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内部控制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政财务行为。
(五)对于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你单位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限额使用现金,杜绝大额现金支付款项现象的发生。会计核算不得随意调账,不准借用非国有公司转账,完善审批手续及程序,严格按规定执行。公司仍有经济业务往来,不得随意注销银行账户,与公司有关的经济业务不得通过其他公司代核算。强化应收未收款项的催讨力度,竣工建设工程要及时结算,摸清单位资产家底,做到资产账账、账实相符。
(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管理不力的问题。你单位应对长期股权投资作一次全面梳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七)对于单位公款存放不够规范的问题。你单位要按规定,确定存款开户银行。
(八)对于擅自招聘员工的问题。你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用工指标的,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应在核定的用工指标、年薪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聘。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处理决定情况,连同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报送至象山县财政局。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向宁波市财政局或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象山县财政局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