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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象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0-23 14:54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象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月21日




象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力度,将本县农业户籍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租赁补贴保障,切实支持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困难,根据《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象山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办法》(象政发[2015]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象山县内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但未获得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如下:

    (一)本县户籍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符合《象山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办法》(象政发[2015]205号)规定条件的本县户籍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本县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符合《象山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办法》(象政发[2015]205号)规定条件的本县新就业无房职工。

(三)引进人才,由县人力社保部门按照相关人才政策确认其资格。

(四)外来务工人员,是指符合《象山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办法》(象政发[2015]205号)规定条件的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五)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特定住房困难群体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租赁补贴发放条件

(一)本县户籍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本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可选择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中的一种保障方式。选择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充足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配程序进行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时,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发放租赁补贴。

(二)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充足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程序进行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时,根据每年租赁补贴发放指标和轮候排序结果,按每半年或按每年在轮候家庭中确定租赁补贴保障对象,重点保障环卫、公交、教育、卫生、基础科研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产业的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
   (三)本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重在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在本县工作期间,连续且不间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仅限一次,保障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年(含),原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间予以扣除。

(四)本县户籍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本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市场租赁住房(含自费到敬老院或托老所等赡养机构,不含借住亲朋好友房屋或单位宿舍)的方可享受租赁补贴。

三、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分类别、分层次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一)租赁补贴额度

按照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乘以每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乘以租赁补贴比例确定,租赁补贴保障面积差额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计。租赁补贴保障面积应当扣减住房困难家庭自有住房面积

(二)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

1、本县户籍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且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户最高不超过54平方米核定。

2、本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按照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为36平方米核定。

(三)租赁补贴比例

1、取得本县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县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本县户籍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比例为100%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县政府公布的本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本县户籍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比例为100%。

3、取得本县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本县户籍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比例为80%

4、申请前12个月人均年收入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不含)的本县户籍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比例为60%。

5、申请前12个月人均年收入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上(含)100%以下(不含)的本县户籍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比例为40%。

6、本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比例为25%。

(四)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

按照现有相关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租赁补贴发放期限

(一)对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从住房保障申请受理的次月起开始计算,自取得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后按每半年或按每年发放一次,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二)租赁补贴发放期间,住房困难家庭获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或不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应当自住房困难家庭获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或不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三)租赁补贴发放期间,住房困难家庭类别发生变化或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调整的,应当自住房困难家庭类别实际发生变化或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调整公布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租赁补贴标准发放。

五、其他规定

(一)租赁补贴金额计算结果见角进元。

(二)租赁补贴实行发放复核制,每次发放租赁补贴发放前须对享受租赁补贴发放家庭的自有住房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

(三)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格确认、结果公布、发放流程、资金来源、发放方式、退出机制和动态监管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象山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办法》(象政发[2015]205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轮候家庭的租赁补贴按本办法标准执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