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1753/2019-75064
文件解读
2019-10-08
县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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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一、制定依据、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丹东街道和丹西街道的宅基地建房规划控制区内严禁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宅基地建房审批,政策另行制定。 二、严格农村宅基地用途管制 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开发商品住宅,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买卖农村宅基地。 三、农村宅基地建房由乡镇街道审批 农村宅基地建房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实行“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模式。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设的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建房管理、监管和违法查处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四、允许跨镇乡审批 除县城中心城区、石浦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本县其他行政区域,根据人口集中、产业集聚、节约集约和一户一宅的要求,在符合村庄规划、产业规划和满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需求等前提下,经村民委员会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可通过农房调剂、置换、参与农房司法处置、集中建房审批等方式允许有宅基地资格权的本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跨村跨镇乡居住。 五、实行带方案审批制度 农村宅基地建房实行“带方案审批”制度。建筑方案需提供总平面图,明确建房位置、四至、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内容。建筑方案可选用象山农房设计通用图集。 六、明确宅基地建房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村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七、允许非农原址重建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世居、析产、继承等形式合法取得的农村房屋,因村集体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土地综合整治等需要拆除旧宅的,经同意可以申请宅基地等面积调整置换,且调整置换面积不超过新批耕地宅基地审批面积标准;因危房、乡村振兴创业创新等需要原址改建的,经同意可以房屋所有权人名义申请原址改建。鼓励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宅基地权益。 八、明确建筑面积计算相关要求 农村宅基地建房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批准建房用地面积80%,建筑垂直投影不超过批准用地范围 ;使用耕地建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和山区村利用荒地、荒坡建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大于10.5米,屋顶坡度不大于30度。 需建造用于储藏、停车的架空层,层高不大于2.2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审批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不计入审批层数,建筑高度按相关规定纳入建筑总高度计算。 经批准的坡屋顶形成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审批的建筑面积。 九、明确村民建房风貌引导奖励政策 加强村民建设风貌引导,鼓励采用象山原有乡村建筑元素或中式元素,对开放式门斗、挡雨板、底层檐廊、连廊等不封闭的开放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审批面积,主体建筑和开放空间的投影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用地面积。 十、允许合作建房 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由符合条件的建房户向农村宅基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农村宅基地实施“三权分置”流转后,按流转合同约定要求合作建房的,由资格权人和使用权人共同书面申请。 十一、明确宅基地建房审批程序 调查审核。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收到村委会上报的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踏勘,对申请人的建房资格、选址情况、建筑方案、现有宅基地和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审核。对符合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要求的,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的户名、规划选址、审批面积、建筑方案、旧房处理等情况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告并拍摄远近二张照片留存,接受群众监督,公告期限为十天。对审核未通过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乡镇审批。经公告无异议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应在建房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在所在镇(乡)政府网站、村公告栏及建设项目现场对审批结果进行批后公告,并录入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将审批的纸质资料每月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归档。 开工申报。 建房户应当在开工前七日报告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放样,根据用地批准文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确定建房用地四至范围、用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室内外地坪标高。 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房户应向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申请竣工核实。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并出具《规划核实确认书》和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凭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 十二、对国有土地零星建房作出规定 未成片开发建设、土地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国有土地零星私有房屋的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