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象山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0日
象山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报告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做好县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宁波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县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依法在 出台前向县人大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防止超越权限范围作 出决策,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二、县政府工作报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县本级预算等涉及重大决策事项,依法由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具体按照《象山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县政府通过草案后,依法提请县人 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上一年度决算;
(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措施;
(六)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措施;
(七)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八)推进城镇建设和乡村振兴的重大措施;
(九)推进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
(十)授予或者撤销荣誉象山人、爱乡楷模等地方荣誉称号;
(十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县政府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前,应当 依法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规划等编制、修改方案;
(二)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与外国城市(地区)正式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县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 11 月底前,向县政府申报下一年度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议题,内容包括重大决策名称、重大决策承办单位、报告时间以及重大决策的简要说明。
六、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安排和各 部门申报重大决策议题情况等,汇总下一年度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议题计划,报县政府审定。
七、县政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交下一年度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议题计划。
八、重大决策议题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后需要调 整的,或者未列入计划需要增加的,由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
九、县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公文形式、材料内容、时间程序等具体要求,按照《象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执行。
十、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 公室的沟通协调,并具体负责组织、督促报告材料准备和报送等 工作。
十一、对县人大就有关重大决策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县人大报告;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有关审议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按照要求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
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