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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基督教沙岗教堂非法占地案
发布日期: 2019-11-17 09: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象自然资规决字[2019]第13号

违法单位:象山基督教沙岗教堂

负责人:*云国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33022519********

地    址:浙江省象山县

经查实,象山基督教沙岗教堂于2018年7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象山县东陈乡沙岗村村庄西首土地上建设房屋,现已完工。根据象山县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所测定,占用土地面积为390.52平方米。经与东陈乡土地利用现状(2017)局部图核对,所占土地地类为园地。经与东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局部图核对,在土地规划用途中为限制建设区,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云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实其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云国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其违法用地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记录表》一份,证实其案件来源。

证据四: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一份,违法现场照片两张,东陈乡土地利用现状(2017)局部图一份,东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局部图一份,违法用地测量图一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汇总表一份,界址点成果表一份,证实该违法用地占用的土地面积、现状、四至、土地地类等事实。

象山基督教沙岗教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19年1月28日,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象自然资规告字[2019]第13号),并于当日送达象山基督教沙岗教堂,告知拟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象山基督教沙岗教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象山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细则》的规定,本机关对象山基督教沙岗教堂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390.52平方米的集体土地;

2、拆除非法占用390.52平方米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3、罚款390.52平方米园地每平方米15元计人民币伍仟捌佰伍拾柒元整(5857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罚款缴至象山县信用联社营业部,账户名:象山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23100000193041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2月1日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象山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细则》:

(一)非法占用土地处以罚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其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占用基本农田的处以30元/㎡的罚款;                                        

2、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处以20元/㎡的罚款;

3、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处以15元/㎡的罚款;

4、占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处以10元/㎡的罚款;

5、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占用土地的处以不低于1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