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象自然资规决字〔2019〕第1号
象山县鹤浦镇螺蛳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大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933PYOT,地址浙江省。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7年7月至9月,被处罚人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象山县鹤浦镇螺蛳礁村长江山脚采挖林地,用于建造蓄水池。经鉴定,被处罚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性质为一般林地,面积为570平方米,折0.85亩。具体有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当事人基本信息等证据为凭。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在2019年8月18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决定给予:
并处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总计人民币伍仟柒佰元整(5700元)。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象山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231000001930414。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