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01-2019-0007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
《象山县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4日
象山县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积极推进我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72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甬社老建〔2018〕1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及标准
(一)居家养老服务基本保障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并居住在本县的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本人及子女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失智、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其中重度失能(失智)给予每人每月45小时,中度失能(失智)给予每人每月30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做到应补尽补。
(二)居家养老服务基本服务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并居住在本县的8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7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实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服务全覆盖。
(三)对不符合以上条件,但有经济能力、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可以自费购买服务。
二、购买主体、组织分工和承接主体。
(一)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镇乡(街道)。
(二)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制定,承接主体的登记备案、服务指导、监督考评,补贴审批、发放、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镇乡(街道)负责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确定和管理,服务对象的资格审核、服务实施的绩效考评等工作。村(社区)负责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生活能力和认知能力的评估工作由第三方承担(政府采购)。
(三)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为符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条件,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且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
三、购买内容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包含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三大类(附件1)。
(一)生活照料类:起居照料、饮食服务、失禁清理、联系亲友、洗浴理发、生活咨询、疑难求助、代领保障金、代缴水电费等;
(二)健康护理类:健康教育、生活自理能力训练、护理照料、紧急援助服务等;
(三)精神慰藉类:上门探视、陪同聊天、读书读报、心理疏导等;
符合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老年人,可根据自身需求自行选择养老服务项目。
四、资金补助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费最高限价为25元/小时。
五、居家养老服务准入条件
(一)从业机构基本要求:
1.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2.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工作设备;
3.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
4.应符合县人民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1.具备相应的劳动从业资格;
2.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3.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
4.主动服务,能吃苦耐劳,符合相应岗位的服务礼仪规范;
5.尊老敬老,对老年人富有爱心、孝心和恒心。
六、购买服务操作流程
(一)承接主体选择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由县民政局采用公开招投标入围方式产生,由各镇乡(街道)从入围单位中选择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期限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承接主体在本县范围内承接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上不能超过4个镇乡(街道)。
(二)服务对象申请
符合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老年人,根据本人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申请,同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居家养老基本保障项目:填写《象山县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申请审批表》(附件2),提供本人身份证、服务对象类别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居家养老基本服务项目:填写《象山县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申请审批表》,提供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受理与初审
村(社区)在收到申请对象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身份信息、家庭情况等进行核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录入智慧养老服务平台, 于每月10日前将初审结果通过平台报至所在镇乡(街道),并将所需材料上报所在镇乡(街道)进行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同时,告知申请基本保障服务的对象需进行生活能力和认知能力评估。
(四)审核
镇乡(街道)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身份信息、生活能力、社会状况等进行审核,根据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申请居家养老基本服务的对象,在所在村(社区)公示5日无异议后,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录入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对申请居家养老基本保障服务的对象,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录入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申请评估,于每月15日前报县民政局。
(五)评估与审批
县民政局在收到镇乡(街道)有关材料后,不需要进行生活能力评估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需要进行生活能力评估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于5日内完成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无异议的,公示5日无异议,并经县民政局审批同意后于次月起享受服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评申请,县民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复评结果经公示5日无异议的,由县民政局审批同意后申请人于次月起享受服务。
(六)结算
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资金每月结算一次。以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服务清单作为结算依据,经村(社区)和镇乡(街道)确认后,由县民政局根据报表进行审核、结算,并联合县财政局将服务补贴下拨到镇乡(街道),由镇乡(街道)把资金拨付至承接主体。
七、监督管理和资金保障
(一)建立服务实体监督考核机制。服务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协议提供各项服务。县民政局依托象山县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服务过程进行全程动态跟踪监管,成立服务考核小组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阶段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从服务质量、服务时间、服务满意度等方面对服务承接主体的服务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服务不到位、服务满意度低、有效投诉多、服务对象反映强烈的服务承接主体,停止其服务承接资格;对利用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服务资金的,追回骗取的补助资金,同时停止其服务承接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被停止服务承接资格主体原承接的服务由入围单位中服务到位、服务满意高、服务对象反映较好的服务承接主体替代。
(二)建立服务对象监督管理机制。镇乡(街道)应对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和动态退出机制。新增服务对象每月开展动态报批,对因病住院、入住养老机构时间连续超过30日的服务对象,应暂停其相关服务,待恢复原有状态,继续提供服务;对因死亡、户口迁移或居住地移到县外等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要及时停止其相关服务,死亡人员应及时予以注销。发现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取消当事人享受服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服务过程社会监督制度。依据镇乡(街道)审核意见,由村(社区)公示服务对象、服务类型、服务内容及时限,在指定期限、范围内接受群众监督。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县民政局、镇乡(街道)和服务承接主体通过各自网站、公开栏设立公开投诉电话,随时受理来自服务对象的投诉和意见。开展经常性的服务质量及满意度调查,及时反馈群众反映问题,并责令承接主体做出相应的整改,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建立服务绩效评估考核机制。推动建立由县民政部门、镇乡(街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考核机制,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建立服务经费保障监管机制。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专项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县财政、民政部门切实加强对居家养老政府购买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做好资金绩效评价,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八、其他规定
(一)镇乡(街道)应加强对申请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审核,已领取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入住养老机构的对象不再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二)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保障对象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老年人应在《低保证》或《低边证》到期重新审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供续批证明,逾期未提供或已被取消相关资格证明的服务对象应从相关证明到期当月取消其享受服务的资格,并从下月起停止提供服务。
(三)承接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8年10月1日以后至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实施的居家养老购买服务项目,可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