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03-2019-0001
各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公室,经济开发区经发科: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宁波建设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3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115号)、《宁波“企业上云”考核奖励办法》(甬经信数据〔2018〕91号)文件精神,制定了《象山县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9年10月11日
象山县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数字信息产业的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宁波建设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3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115号)、《宁波“企业上云”考核奖励办法》(甬经信数据〔2018〕91号)文件精神,将对软件产业、社会(农村)信息化、企业上云、工业企业“电商换市”等发展专项资金进行整合,设立象山县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9年起,县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设立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及信息服务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发展,并用于鼓励企业上云产品购买、工业企业实施 “电商换市”、以及政府引导的非工业企业信息化改造提升。加强对产业的引导,推动数字经济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已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不再另行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在象山县域范围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健全的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产品中包含嵌入式软件的工业企业、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代码为准)、开展信息化改造的非工业企业及购买云服务的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工业企业。重点支持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政府引导的非工业企业信息化改造和上云的企业、网络信息、软件产业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示范与推广、“电商换市”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原则
(1)企业主体原则。以企业为主体,通过政府引导,促进我县企业创业创新、素质提升,做大做强。
(2)创新支撑原则。鼓励企业加大对数字技术的研发投入,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推动我县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快速发展。
(3)绩效优先原则。以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认定的重要评定标准,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扶持政策和资助标准
第五条 入驻软件园区房租补贴。软件信息服务企业经申请、审核后入驻软件园区,根据园区考核成绩,返还房租,具体考核及房租返还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大型展会场租补贴。企业参加中国智博会、世界互联网大会等同等性质的大型数字经济相关的展会,场租费(不包括装修费用)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企业上规模奖励。非嵌入式软件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对年度软件计税销售或信息服务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或者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部分计税销售、系统集成企业年度主营业务计税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或者电子信息制造业(行业代码为准)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以上实行分档差额和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八条 强化招商引资。鼓励国内外大型软件公司、软件技术研发机构和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我县,或与本地软件企业联合协作,嫁接并购,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
(1)在我县设立的软件或信息服务企业,三年内计税销售或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分别按计税销售和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每引进或并购一家软件企业,实到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引荐人3万元奖励;每引进一家中国软件百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软件出口百强企业或软件上市企业等企业的独立法人子公司,给予项目引荐人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软件企业提升素质。
(一)对自行研发经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件奖励0.2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企业获得互联网运营资质,按照实际费用的5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8万元。
(二)对新获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三级、二级和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 万元、20 万元和40 万元奖励;对新取得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乙级资质和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分别给予5 万元和10 万元奖励。
(三)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如工业物联网、大数据、互联网、智能化改造、信息化改造等,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加大对数字经济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对获得计算机软考证书的人才给予奖励,其中通过中级级别考试,奖励2000元/人,通过高级级别考试,奖励5000元/人。
第十一条 对县内大中型制造业企业,新组建独立的软件子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其主营业务收入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政府引导的社会(农村)信息化项目的投入与建设。根据专家组验收认定的实效类别优或良或及格,按项目投资财务数,对信息化项目分别给予30%、20%、10%的补助,最高限额为20万元。列入市级以上信息化试点的企业和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列入市级信息化示范单位的,再给予5万元的补助;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如免费WiFi等),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按实际财务投入数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或者主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首次验收不及格的项目,准许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按项目投资财务数的10%给予补助,整改不合格的取消补助资格。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购买云服务产品。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分别对实现上云的企业代其向服务商一次性支付1200元的服务补贴,以支持企业上云,企业根据对应的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在其和服务商签订的项目合同总价中直接扣减。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出发选择上云产品,服务商与上云企业签订的合同不得低于2000元/家。被评为省级上云标杆应用案例的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引导工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企业申报自建官网销售平台运营一年,网络交易第一笔起12个月内且申报年销售达到500万元以上,按其平台建设及推广费用投入的8%给予奖励(销售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产品的企业给予10%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超过二个单独核算年度的不予奖励。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不含C2C平台)应用,每进驻一家电子商务平台(新进驻商务平台)年网络实际销售超过20万元,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工业企业电子商务业务上规。对于自建平台上线一年以上,或者在国家专业认定第三方平台上开展电子商务销售,按照当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上部分的1.5‰给予奖励(销售市级(含)以上品牌或商标产品的企业给予2‰),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列入国家、省、市扶持计划的各类项目,不再申报县级项目。同时符合县级其他部门扶持的同一类项目,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申报、补助。
三、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年度申报要求、政策规定、申报指南、申请表格另行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其申报资料经当地镇乡(街道)审核同意后,上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初审后,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根据择优扶持原则对项目进行评审,报批后下达“专项资金”扶持文件。
四、资金的监管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统计数据、项目水平低、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取消其补助资格。企业(单位)收到财政补助款后,应严格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收回扶持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2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本办法施行前2018年度企业上云及工业企业电子商务等资金发放,适用本办法。原《象山县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象经信〔2016〕169号)、象山县社会(农村)信息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象经信〔2017〕185号)、《象山县企业上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象经信〔2017〕156号)、《象山县工业企业“电商换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象经信〔2015〕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