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65-2019-0003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现将《象山县农民初级职称评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象山县农业机械化管理站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27日
象山县农民初级职称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强我县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乡村人才振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根据《中共象山县委象山县人民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中共象山县委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种植、养殖、农业机械、农村能源等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均可申请评定农民初级职称。
第三条 农民初级职称的人选要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农业,献身农村,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奉献精神。
第四条 农民初级职称评定坚持“重能力、重业绩、重效益、重贡献”的原则,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经济社会效益为主要评价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民初级职称分为技术员和助理级两类;根据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助理级职称分为助理工程师、助理农艺师、助理兽医师、助理畜牧师等。评定标准为:
(一)技术员
中专学历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直接从事农业专业相关技术工作满3年。
(二)助理级
1.正常申报条件:具备以下学历,可正常申报助理级。
(1)中专学历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大专学历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科学历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破格申报条件:不具备规定学历,直接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或担任技术员满3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破格申报助理级。
(1)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的负责人或担任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并热心于开展农业科技研究、示范、推广和服务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
(2)被确定为科技示范户或被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为种植、养殖、农业机械、农村能源等方面带头人、农业生产先进个人;
(3)获得农业职业技术(技能)资格证书五级及以上级别职业资格证书;
(4)本人所具有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经济效益远高于全县平均水平,辐射带动周边农户增收致富;
(5)获得省农业丰收奖、市农业实用技术推广奖、县级以上(含县级)科技进步奖等相关农业科技奖励或拥有国家专利。
第六条 农民初级职称评定每年开展一次,采取本人自愿申报,所在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县农业技术人员(农业工程技术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经评审取得初级职称的人员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名单,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职称证书。
第七条 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建县农业技术人员(农业工程技术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县农民初级职称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 凡取得农民初级职称的人员,由县农业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获得农民初级职称的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积极钻研业务,自觉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
2.热心为当地农户传授专业技术,指导解决技术问题,带领农民共同致富;
3.主动参加农业部门组织的科技服务、灾后生产自救等活动,积极引进、推广农业科技新成果,带头搞好科研项目攻关和农业科技普及;
4.积极向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提出发展农业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获得农民初级职称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推荐参加象山农业乡土专家评选;
2.优先参加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考察学习等活动;
3.申报农业科技类项目优先给予立项;
4.优先推荐参加县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