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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ylbz/2019-150699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成文日期

2019-12-17

发布机构

县医疗保障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医疗保障局 象山县民政局象山县财政局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象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象山县公安局 象山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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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一、新时期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健康扶贫工作部署,着力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问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作用,实现参保缴费有资助待遇支付有倾斜、基本保障有边界、管理服务更高效、就医结算更便捷,助推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最大限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让困难群众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新时期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制定依据

文件制定的依据是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9〕61号),《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医保发〔2019〕27号)和《象山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象政发〔2009〕121号)精神。

三、新时期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对象

凡本县常住户籍的下列困难人员,经民政等相关部门认定后,均可以获得医疗救助:(一)特困供养人员(含散居孤儿);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困境儿童);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四)纳入象山县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重病单人户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

(五)原精减退职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六)农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

(七)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因战残疾军人、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因公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八)发生《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种名录》所列病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九)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四、医疗补助标准

1.住院救助标准

第1类对象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全额救助;第2、3、4、5、6、7、8、9类对象住院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70%的标准给予医疗救助,其中第4类对象其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的住院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标准给予医疗救助;第10类对象因见义勇为行为负伤住院、门诊及康复治疗,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除第1、10类对象外,其他各类救助对象年度救助封顶线为80000元(含住院和门诊费用)。

2.门诊救助标准

患重特大疾病及原《象山县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其门诊治疗疾病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予以救助。除上述疾病以外的医疗救助对象,其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元。

(重特大疾病包括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孤独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

特殊病种疾病包括重性精神病、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心脏组织缺损、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

3.其他对象救助标准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合法生育的孕产妇,在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一次性给予900元的救助。

(2)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一、二级残疾人员,通过康复治疗和评估能够改善其生活自理能力的,康复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5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 元。

(3)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救助按照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1〕119号)和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贯彻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卫发〔2010〕158号)规定执行。

(4)对纳入我省罕见病保障政策范围的对象,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逐层分担化解其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需的医疗费用、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后的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予医疗救助(专项救助)全额解决。

五、医疗救助工作各部门职责如何分工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医疗救助政策,医疗救助业务的审核、审批及医疗救助费用核算、汇总上报工作,及资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审核、审批、上报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第1、2、3、4类对象的认定工作,提供第5、6对象信息;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第7类对象的认定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第8类对象的认定工作,协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救治和重特大疾病诊断等工作;残联负责第9类对象的认定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第10类对象的认定工作。

六、新时期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是2020年2月1日。

七、解读机构

解读机关:象山县医疗保障局

联系方式:65767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