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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天寿寺非法占地案
发布日期: 2019-12-25 00:00 浏览次数: 字号:[ ]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象自然资规决字[2019]第106号

违法单位:象山天寿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3302255545217139

负责人:*门杰(身份证名:*世渊)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西周镇蒙顶山

经查实,象山天寿寺始建于唐朝末年,1955年被高级合作社占用,1990年得以恢复使用。2017年7月象山天寿寺扩建项目经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甬民宗许决【2017】4号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同意。但,2017年10月以后,象山天寿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在原寺庙周围建造厢房、水池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现建筑物和构筑物都已基本完工。经县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所勘测违法占地总面积为 2784 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 1397 平方米。经与2016年度西周镇土地利用现状图核对,土地利用现状575平方米为园地, 1413平方米为林地,796平方米为设施农用地。经与西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核对,土地利用规划1805平方米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979平方米为禁止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复印件一份、*门杰(*世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其违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门杰询问笔录一份,《关于象山天寿寺扩建项目的审核意见》一份、《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甬民宗许决[2017]4号)一份、《关于对象山天寿寺扩建项目要求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回复函》一份、《西周镇蒙顶山天寿寺地块一规划意见》一份,证实其违法用地的基本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测笔录一份、违法用地勘测定界图一份、土地利用现状认定表一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定表一份、违法现场照片二张。证实该违法用地的土地面积、规划用途、四址、土地地类等事实。

证据四:违法线索登记表一份、接受调查通知书一份,证实其案件来源的事实。

象山天寿寺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第一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19年12月18日,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象自然资规告字[2019]第106号),并于当日送达象山天寿寺,告知拟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象山天寿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及《象山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细则》的规定,本机关对象山天寿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784平方米国有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180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979平方米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4、以20元每平方米计,对2784平方米国有土地处以人民币伍万伍仟陆佰捌拾元(55680)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罚款缴至象山县信用联社营业部,账户名:象山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23100000193041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象山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象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2月23 日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 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象山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细则》:

(一)非法占用土地处以罚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其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占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2)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