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市设计和城市特色风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07 14:01 信息来源:象政办发〔2018〕171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城市特色风貌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城市特色风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完善城市设计实施机制,更好地发挥城市设计对城市特色风貌塑造的控制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加强我县城市设计和城市特色风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城市设计在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特色风貌等方面的引领作用,提高规划精细化管理水平,着力完善城市功能,着力建设“两强两美”的宁波现代化滨海城区。至2022年,构建较为完善的城市设计编制体系和管控机制,编制完成中心城区、重点镇及重要产业平台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编制完成部分专项城市设计,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着力塑造山海相拥、城景融洽的城市风貌。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城市设计编制体系。建立以总体城市设计为总纲,以详细城市设计为先导,以实施性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为补充,涵盖各层次、各类型的城市设计编制体系。明确设计内容和实现路径,不断优化和创新设计方法,将平面规划控制引导指标具象化,为法定规划指标设定和优化提供依据。加强城市设计辅助规划决策的全域统筹,注重象山城市环境和历史文化底蕴的系统呈现。

(二)明确城市设计编制主体和审批流程。中心城区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设计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镇乡、产业园区的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由镇乡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性城市设计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专项城市设计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根据需要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详细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应当报县政府审批,其中镇乡、产业园区的城市设计上报县政府审批前应当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城市设计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其草案予以公示,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三)明确城市设计编制范围。按照全过程设计的要求,中心城区、石浦镇、贤庠镇、西周镇、城东工业园区、宁波象保合作区、象山影视城等区块应当编制总体城市设计。重要临港、滨海、邻水区域、重要干道沿线、重要门户节点区域以及中心城区建设路以北老城区块、天安路及象山港路沿线、人民广场周边、城南片区、大目湾新城等重点区块,石浦古城及延昌街区、渔港路沿线、高速连接线沿线,贤庠北部临港区块、西周老镇区、象西线沿线、北侧临港区块、城东工业园环港公路沿线、象保合作区沿海南线及新桥高速连接线沿线、象山影视城区块等应当编制详细城市设计。近期拟实施的城市重要区块、重要建设项目及其周边地块需编制实施性城市设计。城市色彩、公共标识、夜景照明、城市雕塑、慢行系统等特定要素编制专项城市设计。

(四)构建城市设计管控机制。按照“规划—设计—建设”的管控要求,将城市设计相关引导内容和控制要求落实到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许可到竣工核实的全过程,重点加强对建筑形态、重要建筑界面、开放空间、道路交通、地下空间、环境景观等内容的要素控制。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在建筑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竣工规划核实各个阶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对列入规划条件的城市设计管控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五)加强城市特色风貌管理。更加注重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基于“山海林田湖、岛岸湾滩涂”的自然资源禀赋和城市空间特质,加强山城海相融风貌格局的塑造,加强城市色彩、外观形态和整体格局风貌的协调,注重山水环境协调和滨海特色的保护。更加注重历史文化传承,结合老城棚改,系统梳理水系、城门、街巷等历史遗存,传承富有特色的历史空间和历史传统,留住城市发展的“肌理”和“记忆”。更加优化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加快构建以绿色为导向的城市开敞空间,构建多样慢行游憩系统,大力推进郊野公园、环山公园链与绿道网建设,强化公园、广场、线性绿地等开敞空间与城市功能区的渗透融合。科学选址公共服务项目,营造合理的公共街巷尺度和步行空间,着力打造“15分钟生活圈”。强化建筑风貌引导,谋划好重点地区、重要地段和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系统挖掘地方建筑文化特质和文化基因,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盲目攀高、求大。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决策机制。健全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批和监督程序,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不断完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作用,增强城市设计决策的科学性。要把专家咨询贯彻城市设计全过程,批前和批后广泛公告,提高城市设计的民主化水平。

(二)明确工作责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设计的要求,组织、指导和监督城市设计编制及实施,负责开展特色风貌和建筑管理工作;县住建部门负责保障城市设计实施的质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建筑立面、门面广告等城市市容的日常巡查管理,保障城市设计实施效果;县财政局及镇乡、产业平台负责城市设计工作资金的保障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各镇(乡)政府要根据城市设计要求,组织编制相应类型的城市设计,做好城市设计的报批及实施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需要做好相应专项城市设计的编制、报批及实施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三)强化督查考核。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设计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实施管理。要建立城市设计考核督查机制,将城市设计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强化对城市设计工作实施的动态管理和考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