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01-2018-0017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18〕151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664元调整为745元。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按补差执行,即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百分之三十计发。
二、散居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城镇“三无”)的保障标准继续参照低保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664元调整为745元。集中供养对象,即入住敬老院、民办养老机构(经民政和工商登记)、长期入住精神病医院的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城镇“三无”) 对象的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780元调整为870元。
三、此次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本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