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03-07 14:13 信息来源:象政发〔2019〕21号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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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明灯”属明火,制作材料属易燃物,一旦燃放不当,遇到高层建筑、电力线路及其他可燃物极易引起火灾。为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县辖区内燃放“孔明灯”。

二、因燃放“孔明灯”造成事故灾害,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严肃查处、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大流动摊贩的管理力度,对违法销售“孔明灯”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居)民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禁止燃放“孔明灯”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重要节日期间以及重点地区的巡逻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劝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六、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主动劝阻燃放“孔明灯”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