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00-2019-0002
“孔明灯”属明火,制作材料属易燃物,一旦燃放不当,遇到高层建筑、电力线路及其他可燃物极易引起火灾。为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县辖区内燃放“孔明灯”。
二、因燃放“孔明灯”造成事故灾害,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严肃查处、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大流动摊贩的管理力度,对违法销售“孔明灯”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居)民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禁止燃放“孔明灯”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重要节日期间以及重点地区的巡逻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劝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六、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主动劝阻燃放“孔明灯”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