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07 14:13 信息来源:象政办发〔2019〕7号 浏览次数: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3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攻坚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任务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加快消纳(中转)场所规划建设

1.制定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所专项规划。根据我县建筑垃圾产生消纳现状,科学预测增量,编制我县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所专项规划,规划布局与产生量相匹配的渣土、泥浆、装修垃圾消纳(中转)场所。各镇乡(街道)、有关单位要配合做好规划编制相关工作,将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所布局选址及时上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抓紧建筑渣土临时中转站建设。在经济开发区仁义涂区块置业路以东、旭日路以南区域设置建筑渣土临时中转站,占地面积约240亩,年中转处置渣土约150万方。建成后的渣土临时中转站,集处置消纳、临时堆放和调配利用等功能一体,对渣土实行动态统筹与科学调配,可实现建筑渣土资源化循环利用目标,各有关单位要抓紧落实场站建设任务,争取在3月底前动建。

3.综合开发利用矿山资源场地。积极寻找废弃矿山作为建筑渣土消纳场地,加快废弃矿山回填技术研究,充分挖掘废弃矿山消纳潜力,推进废弃矿山渣土利用复绿项目建设。

二、推进资源化统筹协调利用

4.拓宽消纳渠道。进一步提高基础回填、绿化用土、景观堆土等途径消纳建筑垃圾比例。探索建立建筑垃圾处置信息调剂中心,搭建建筑垃圾统筹协调信息平台,实现建筑垃圾供需信息共享,科学调剂各工程项目之间需求,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

5.加强政策扶持。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加强对振和、群惠、鸿创、创兴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资格认定标准及产品技术标准。加强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的推广,鼓励企业采用环保部门认可的建筑泥浆固化处理技术标准,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三、强化规范运营管理

6.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按照综合平衡利用要求,加强新(改、扩)建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在建设工程项目内部科学回填利用建筑渣土,实现动态统筹与科学调配,减少建筑渣土外运量。在有条件的建设及拆迁工地内部设置专用分拣区,实行单独装载、运输。

7.规范消纳场地运营管理。明确场地运营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单位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日常管理工作,鼓励国有公司运营消纳场地,督促消纳场地配置必要的监控、冲洗等设备,落实消纳场地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场地环境整洁、运行安全。

四、加强运输市场监管

8.理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价格。合理确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信息指导价,实行动态调整。科学测算建筑垃圾处置费,将建筑垃圾处置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防止恶意竞争。

9.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继续推行处置费结算由银行第三方履约保证方式和清运联单制度。

10.规范工地出入口管理。以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为要求,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智慧城管监管平台相对接,实现远程监控。现场出入口道路硬化处理,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备、污水沉淀池等设施,落实施工工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11.加快运输车辆更新换代。研究制定国三、国四渣土车淘汰政策,年底前全部淘汰不符合渣土清运要求的车辆,积极引导企业购买国五新型环保运输车辆,确保工程车辆安全运行。

12.深化联合执法行动。落实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健全施工现场、消纳场地、运输路线“两点一线”的动态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超载、乱倒乱排、滴漏洒及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坚决打击强包强揽、恶意竞争等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镇乡(街道)、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要把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将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各项任务举措落到实处,确保我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附件:1.象山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2.象山县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管理工作责任分解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