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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2385/2019-150949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成文日期

2019-04-24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水库移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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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一、制定目的:为进一步保障我县水库移民的基本生活,切实解决水库移民家庭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二、制定依据:参照《象山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1、救助对象和范围。持有本县常住户籍的水库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巨大,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家庭;

(3)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后,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4)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不予临时救助或暂缓实施救助。

(1)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2)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4)有赌博、吸毒、自毁人身财产等行为的,以及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致困的(法定追溯时效期间);

(5)家庭财产、银行存款、高档消费等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困难群众救助条件的。

3、救助标准和方式。

(1)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三个月至六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0元;

(2)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一个月至六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0元;

(3)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巨大,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家庭;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后,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一个月至十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7000元。

4、办理程序。

(1)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水库移民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提出申请;

(2)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

(3)由发现地镇乡(街道)协助申请人向象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5、审核审批程序。

(1)镇乡(街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镇乡(街道)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申请人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天后,作出临时救助审核意见并上报象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象山县民政局进行审批,由象山县慈善总会发放救助款;

(3)象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象山县民政局根据镇乡(街道)提交的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6、法律责任。管理审批机关应建立工作回避制度。对工作人员在涉及自身及亲属利益等各种有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办事的情形下实行回避。临时救助申请人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对行政机关在临时救助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