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08 14:30 信息来源:象政发〔2019〕34号 浏览次数:

BXSD00-2019-0003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象山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印发你们,请遵照要求认真执行,并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全力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象山县人民政府

象山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清明将至,我县将迎来祭扫的高峰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钱等野外用火增加,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实际,特决定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4月7日。

二、禁火区域:在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

三、在上述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六大禁令”:

(一)禁止上坟祭祖时从事点烛、燃香、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

(二)禁止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等行为;

(三)禁止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四)禁止登山健身、野外露营等休闲活动用火、烧烤、放孔明灯、玩火;

(五)禁止工程用火、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六)禁止进山狩猎。

四、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未引发火灾的,由县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引起火灾的,应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补种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县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以上禁令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象森防指〔2013〕7号文件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森林消防报警电话:110,65999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