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玻璃钢快艇安全管理,防范玻璃钢快艇从事海钓等海上休闲活动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县海上休闲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玻璃钢快艇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象政办发〔2018〕154号),决定在全县范围进一步深化开展玻璃钢快艇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分类处置、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全面取缔无证或证照不全的玻璃钢快艇,严厉打击玻璃钢快艇非法从事休闲海钓、陆岛客运、载客环岛游、货物运输或游艇违规从事经营性活动等违法行为,严查无证驾船、违法航行等违章行为。压实玻璃钢快艇船东和海钓协会主体责任、镇乡(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增强船东知法守法意识,有效建立玻璃钢快艇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对象
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停泊、航行、起吊上岸的所有无证或证照不齐的玻璃钢快艇。
三、工作任务
(一)定期排查,实施动态管理。各镇乡(街道)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前期摸排上报的情况表实行玻璃钢快艇动态包干制,落实专人负责,跟踪掌握每艘玻璃钢快艇动态和处置情况,建立“一船一档”(包括船舶照片、持有证书、告知书回执、处置计划和承诺书等)。实施玻璃钢快艇动态情况常态化排查制度,每周通过微信工作群上报辖区内玻璃钢快艇动态变化情况(附件1)。各镇乡(街道)在2019年3月20日前向现有玻璃钢快艇船主(或实际控制人)发放《告知书》(附件2),并留存回执。一旦发现玻璃钢快艇再次下水等违法行为,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通报至县海洋联合执法中心,由县海洋联合执法中心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分类管控,落实安全承诺。针对前期排摸的20艘养殖用船,各镇乡(街道)要严格督促养殖用船船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镇乡(街道)为单位统一编号,限定用作养殖的玻璃钢快艇活动水域、限定驾机人员(包括驾机人员,限乘2人以下),并由镇乡(街道)出具养殖纳管证明,报县玻璃钢快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水利和渔业局备案。对拒不配合超越限定水域航行或具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各镇乡(街道)及时上报至县海洋联合执法中心,由县海洋联合执法中心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针对前期专项整治中已起吊上岸的玻璃钢快艇,由玻璃钢快艇船主出具《玻璃钢快艇船主承诺书》(附件3),各镇乡(街道)分别存档,并将复印件上报至县玻璃钢快艇专项整治办公室备案。对拒不配合或再次下水的,由各镇乡(街道)报至县海洋联合执法中心,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象政办发〔2018〕154号文件”规定予以查处。港航牵头、各镇乡(街道)配合,要求象山辖区内所有码头签订保证书,承诺玻璃钢快艇不在本码头下水出海。
(三)查违纠违,加大执法力度。县海洋联合执法中心牵头,3月—11月份至少每月组织两次集中联合执法行动,相关镇乡(街道)每周开展一次陆上巡查,强化海陆联动的巡航巡查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或证照不齐玻璃钢快艇从事休闲海钓、陆岛客运、载客环岛游、货物运输或游艇违规从事经营性活动等违法行为。对巡航巡查中发现辖区新增下海的玻璃钢快艇,一律由县海洋联合执法中心集中扣押,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发现无证驾驶玻璃钢快艇的人员,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从严处理。
四、督查评估,严格倒查问责。巡航巡查发现玻璃钢快艇擅自下水或非法从事海钓等违法活动的,县政府督查室将启动责任倒查机制,县级各职能部门和镇乡(街道)未按照规定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将参照《象山县海洋渔业领域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并将玻璃钢快艇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相关乡镇(街道)、部门的年度考核。
附件:1.玻璃钢快艇汇总表.doc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