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01-2019-0002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柑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象山柑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象山柑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统称“象山柑橘”品牌)使用和管理,保证其产品品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象山柑橘”,是指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象山柑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要求,在象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的柑橘。“象山柑橘”公用品牌指的是区域产品与区域形象共同发展的农产品品牌,由象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相关机构、企业、农户等共有,在生产地域范围、品种品质管理、品牌使用许可、品牌营销与传播等方面具有共同诉求与行动。
第三条 “象山柑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象山县林业特产技术推广中心注册,生产流通、品牌使用、产品销售及管理监督等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生产质量要求
第四条 “象山柑橘”生产的环境空气质量、灌溉水质量、产地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NY5013《无公害食品林果类产品产地环境条件》的要求。
第五条 鲜果的生产、收购和销售按照GB/T 12947-2008执行。
第六条 农药的使用,必须符合GB/T8321《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登记公告》。
第七条 肥料的使用,应符合NY/T496《肥料合理使用准则通则》。
第八条 “象山柑橘”的生产经营者,应建立生产、销售的质量控制追溯管理体系,其中红美人柑橘种植须符合DB3302/T 177-2018《红美人柑橘设施栽培技术规程》。
第九条 “象山柑橘”的产品质量必须执行分级及贮运标准、产品检测标准,其中红美人柑橘销售须符合《象山红美人柑橘商品果质量分级标准》。
第三章 “象山柑橘”品牌使用许可
第十条 任何生产经营组织如要使用“象山柑橘”品牌相关标识和商标,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其销售的产品包装上使用。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象山柑橘”品牌相关标识和商标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象山柑橘”生产、销售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和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
2.产品须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以上等级认证或实行二维码主体追溯;
3.产品须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
4.能定期接受有关监管部门抽查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象山柑橘”品牌相关标识和商标时,应向商标注册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使用申请书;
2.规范使用承诺书;
3.土地承包(或房屋租赁)协议、有效营业执照或镇(乡)、街道出具的证明;
4.申请人当年生产档案和经营的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商标注册单位受理申请材料30日内,会同象山红美人柑橘产业高质量、高水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象山红美人柑橘办)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和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商标注册单位与申请人签订《“象山柑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许可合同》,并将许可合同报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存查,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商标注册单位向申请人颁发《“象山柑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许可证》,并联合象山红美人柑橘办在相关公众平台上统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象山柑橘”品牌的,可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15天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诉。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象山柑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满后要继续使用的,须在合同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向商标注册单位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复审合格后续签合同;逾期不申请的,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 “象山柑橘”品牌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象山柑橘”品牌相关标识及商标;
2.利用“象山柑橘”品牌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政府部门、象山县柑橘产业联盟(以下简称产业联盟)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象山柑橘”品牌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象山柑橘”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
2.接受商标注册单位和象山红美人柑橘办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配合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3.“象山柑橘”品牌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象山柑橘”品牌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象山柑橘”品牌相关标识和商标,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象山柑橘”品牌标识和商标;
4.建立规范的数据信息档案,按要求上报生产销售报表;
5.“象山柑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者须向商标注册单位缴纳一定的商标使用管理费;
6.严格按照商标注册单位颁发的“象山柑橘”证明商标标识式样正确使用证明商标,不得擅自改变证明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或者其组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象山红美人柑橘办负责“象山柑橘”品牌建设和监管工作,以品牌化推动全县柑橘产业提升发展。
第十九条 象山县林业特产技术推广中心配合象山红美人柑橘办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集证据材料和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二十条 象山县柑橘产业联盟是象山橘农自发组建的民间组织,配合象山红美人柑橘办和商标注册单位做好对会员单位的管理,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行业行为,鼓励行业先进,督促本行业单位和人员诚实、依法经营,共同保护“象山柑橘”品牌信誉。
第二十一条 “象山柑橘”品牌相关标识和商标、防伪标志及管理信息凭证由象山红美人柑橘办协同商标注册单位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二十二条 在发放品牌相关标识和商标、防伪标志及管理信息凭证前,应当验明生产经营者根据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及时登记管理信息数据,并应保证品牌相关标识和商标、防伪标志的使用与管理信息数据的一致性。
第二十三条 “象山柑橘”品牌包装设计方案由象山红美人柑橘办委托专业单位设计。授权使用单位在指定授权印刷厂家印制的,在印制前须将设计稿及包装实物照片电子稿交象山红美人柑橘办审核和备案。“象山柑橘”包装印制鼓励采用双商标,即“象山柑橘”品牌相关标识及商标和生产经营者自有商标共同使用,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包装标识的强制性规定。包装上应标明“象山柑橘”的产地、生产(经营)者、生产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取得“象山柑橘”品牌使用权的经营者,其产品的销售包装或经营场所的店面风格,应严格按照“象山柑橘”品牌设计要求进行统一印制或装修。
第二十五条 取得“象山柑橘”品牌使用权的经营者应在指定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象山柑橘”品牌标识和商标以及使用许可编号,在运输流通工具上加印“象山柑橘”品牌相关标识和商标,对“象山柑橘”产品贴上专用标识和防伪标志。
第二十六条 “象山柑橘”品牌使用者的行为规范:
获准许可使用“象山柑橘”品牌的使用者,违反本办法和行业规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处罚,取消其使用“象山柑橘”品牌资格,并予以通报和曝光:
1.象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外生产的柑橘冒充“象山柑橘”销售的;
2.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冒充“象山柑橘”品牌产品欺骗消费者的;
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生产及保鲜药品的;
4.收购、出售的柑橘产品被检出有重金属残留、农药残留超标的;
5.不正当竞争,低价倾销抢夺市场的;
6.转让、出售、转借、馈赠“象山柑橘”品牌相关标识和商标、包装或管理信息凭证给他人使用的;
7.“象山柑橘”包装或标贴被盗、遗失,不报告、不声明,产生不良后果的。
8.违反本办法和行业规范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非象山县域内生产的柑橘或其他商品上使用“象山柑橘”品牌。
第二十八条 使用“象山柑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象山红美人柑橘办会同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象山柑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证明商标标识、产品检测、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和宣传材料等工作,以保障“象山柑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条 象山红美人柑橘办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象山柑橘”品牌建设政策,研究拟订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工作措施,编制“象山柑橘”品牌发展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象山柑橘”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示范、推广和培训工作,指导“象山柑橘”品牌规范发展;
3.开展“象山柑橘”文化建设和品牌推广、宣传工作;
4.组织、协助开展“象山柑橘”品牌的使用申请和专用标识的制作、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5.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象山柑橘”品牌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的检测监督工作;
6.协调相关部门对商标侵权、违规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指导产业联盟的日常工作,对行业从业者开展守法经营宣传教育;
8.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证明商标产品包装物印刷的规范指导,加强“象山柑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质量、商标标识和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象山柑橘”种植环境、技术工艺、投入品、产品数量的监测和技术指导,指导生产者建立生产记录档案等工作;做好“象山柑橘”产地、质量、等级的检验;对“象山柑橘”生产者的身份名称、生产位置、种植面积等信息数据进行登记和管理;加强对“象山柑橘”生产和销售的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建立、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象山柑橘”生产记录档案;
2.伪造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结果的;
3.销售的“象山柑橘”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4.柑橘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销售的“象山柑橘”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商标注册单位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单位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单位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短斤缺量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8.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9.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侵权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遵守或擅自更改设计要求的,由象山红美人柑橘办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单位收回“象山柑橘”品牌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从事“象山柑橘”品牌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2.严禁弄虚作假;
3.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4.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违反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影响、损害“象山柑橘”品牌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控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象山柑橘”品牌使用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