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洲猪瘟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05-07 14:40 信息来源:象政发〔2019〕42号 浏览次数:

BXSD00-2019-0004

为依法查处非洲猪瘟疫情防控违法行为,加强对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我县居民生猪产品的消费安全和生猪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不按规定处置病死猪;禁止从高风险地区调入用于饲养的生猪;禁止生猪运输车辆未经清洗消毒承运生猪。

二、禁止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禁止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禁止餐厨垃圾饲喂生猪。

三、经营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经营场所内规范经营,禁止以“路边摊”等形式销售生猪产品;禁止未经备案从省外调入生猪产品;禁止经营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

四、生猪产品交易市场举办者应严格履行索证索票、查证验物工作,禁止不符合要求的生猪产品进场销售。

五、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有关非洲猪瘟风险检测、监督抽检等工作,对检测阳性的生猪产品一律无害化处理,并停止产品来源地的调运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抗拒、阻碍。

六、严禁擅自发布非洲猪瘟疫情信息。

七、对通告发布后被查处的上述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从重打击,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