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和市委主要领导关于加强水库周边环境保护的批示精神,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库周边环境保护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19〕4号)文件要求,更好地发挥水库在涵养水源、改善水库周边及下游水生态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县政府决定开展水库周边环境保护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对象及范围
排查对象:县域内的中小型水库,重点是有饮用水功能的水库。
排查范围:水库管理范围和明显影响环境区域(临库道路迎水侧),人口集聚区域的山塘可参照执行。
二、排查问题和重点
(一)乱堆:主要为垃圾堆积和废弃物堆放问题,包括水库管理范围和明显影响环境区域内的集中水面漂浮物、堆积垃圾、倾倒渣土、堆放固体废物等。
(二)乱占:主要为擅自占用水库周边区域种植养殖问题,包括侵占水面、滩地养殖畜禽,在明显影响环境区域内的未承包土地上乱种乱收乱丢等。
(三)乱建:主要为擅自占用水域进行建设问题,包括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乱排:主要为在水库周边的污水排放问题,包括生活污水、工业污水等。
三、整治内容和步骤
(一)摸清问题。各水库管理单位在前阶段排查的基础上,对已划定管理范围的水库水域、未划定管理范围的水库坝体水面和滩地、有临库道路的迎水侧,进行全面排查,查清内容和数量,建立问题清单。
(二)清理环境。对排查出来的所有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倒排时间节点,明确责任人,在3月31日前完成集中清理,对列入重点的整治对象,每周上报整治进展情况。在排查过程中,对乱堆问题,立即同步落实清理;对乱占乱建问题,根据占用水域、滩地、土地的权属,责成占用主体自行清退或拆除,逾期不清退或拆除的,由县“三改一拆”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依法予以处理;对乱排问题,属于生活污水直排的实施截污纳管,属于工业污水偷排漏排的,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依法处理。
(三)划定界线。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水库管理单位,在4月10日前划定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报县水利和渔业局,县水利和渔业局4月20日前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对各水库上报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技术审查,并报县政府。4月30日前县政府批复公布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四)建立制度。5月15日前,各水库管理单位建立完善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制度、水库周边保洁养护制度、水库周边环境网格化管理制度,落实水库及周边环境长效管理机制。县水利和渔业局作为水库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制度的技术指导和跟踪督查。
(五)动态管理。水库管理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落实专人,按要求做好巡查,发现“四乱”问题第一时间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属本区域管理范围的同时制订整改方案,限期整改;不属本单位管理范围的,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水利和渔业局),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落实整改单位、整改要求,并监督责任单位限时整改到位。各责任单位同步建立整改台账,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进行“回头看”,发现巡查不到位或整改不力的,将进行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象山县水库周边环境保护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县级相关领导负责具体抓好分管领域涉及的水库周边环境保护相关整改工作,并加强督促检查。各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组织人员力量,建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立即开展水库周边环境全面排查和问题整治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二)加强责任落实。水库涉及的镇乡(街道)主要领导、水务集团主要负责人为本次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各水库管理单位同时要明确分管责任领导和具体工作责任人。各责任人按照各自的工作分工扎实推进整治专项行动,如果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整治不彻底、群众反映强烈的,或被上级环境督查通报的,将对相关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象山县水库周边环境保护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