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10-2019-0002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象山县水库移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象山县民政局
2019年4月2日
象山县水库移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我县水库移民的基本生活,切实解决水库移民家庭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县实际,参照《象山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 设立水库移民慈善救助专项基金:基金来源从每年大中型水库移民扶助资金中提取5%作为慈善救助专项基金,象山县慈善总会设立专项台账,负责救助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主动帮扶、分类救助的原则;应急解困、公开公平、高效规范的原则;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社会帮扶的原则。
第五条 象山县民政局、象山县慈善总会、象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乡(街道)负责临时救助管理工作(统称管理审批机关)。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水库移民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及政策宣传等有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持有本县常住户籍的水库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巨大,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家庭;
(三)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后,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四)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或暂缓实施救助:
(一)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二)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四)有赌博、吸毒、自毁人身财产等行为的,以及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致困的(法定追溯时效期间);
(五)家庭财产、银行存款、高档消费等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困难群众救助条件的。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八条 从维持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求出发,根据困难程度、致困原因和解困期限等综合因素给予一次性的应急救助。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十倍;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十二倍。具体标准如下: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类规定的救助对象,给予三个月至六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符合第六条第四类规定的救助对象,给予一个月至六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符合第六条第二、三类规定的救助对象,且在一定时期内因患病、就学、住房困难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一个月至十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7000元。
第十条 临时救助的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二)发放实物。除发放救助金外,必要时候可直接发放实物。
(三)提供转介服务。除上述方式外,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提供转介服务,为其提供协助申请、志愿者服务等。
第十一条 对被镇乡(街道)列为无房户或危房户,且得到住建部门补助的水库移民,给予一定数额的救助。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水库移民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提出申请;
2.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
3.除上述情形以外的,由发现地镇乡(街道)协助申请人向象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和申报材料,无正当理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乡(街道)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镇乡(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帮助水库移民有求助意愿的临时困难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三条 审核审批程序。
采取一事一审批的方式,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公示日)。具体程序如下:
(一)镇乡(街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镇乡(街道)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申请人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天后,作出临时救助审核意见并上报象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象山县民政局进行审批,由象山县慈善总会发放救助款;
(三)象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象山县民政局根据镇乡(街道)提交的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管理审批机关应规范临时救助管理,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并每年公布本辖区水库移民临时救助情况,实行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资金“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象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临时救助资格,并追回救助款物。
第十六条 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管理审批机关应建立工作回避制度。对工作人员在涉及自身及亲属利益等各种有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办事的情形下实行回避。临时救助申请人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对行政机关在临时救助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原《象山县水库移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象移领办〔2018〕1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