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旅游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6日
象山县旅游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双突破双驱动”战略,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县委发〔2016〕21号)和《关于印发象山县旅游业追赶跨越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象政发〔2018〕6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旅游产业扶持政策的引导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旅游项目开发和乡村旅游建设
1.积极引进重大旅游项目。对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或内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田园综合体和整村打造旅游特色村项目,在用地、融资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并可采取“一事一议”。
2.加快推进旅游产业融合。对新评为国家级旅游示范基地的奖励50万元;新评为省级旅游基地、休闲旅游示范村、农家客栈集聚村的奖励20万元;新评为市级休闲旅游示范基地、休闲旅游基地、民宿经济集聚区、产业融合示范区、美丽田园景观区、专项基地的奖励10万元。(以上均含上级奖励补助)
3.实施“政银保”政策。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通过贴息、贴费政策支持旅游新业态、新产品项目建设和乡村旅游发展。
4.鼓励厕所革命。非国有景区(点)、乡村旅游点、A级景区村新改建旅游厕所,通过旅游部门认定为2A、3A的,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含上级奖励补助)。
5.支持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利用乡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租用或合作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并经县旅游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耕地开垦费给予先征后返等支持。
6.鼓励A级景区村创建。对通过A、2A、3A级景区村评定验收的村庄,分别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含上级奖励补助)。
7.鼓励精品民宿、特色客栈等发展。对新评为省银宿级、金宿级、白金级民宿的分别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含上级奖励补助);新评为市三叶级、四叶级、五叶级特色客栈的,分别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含上级奖励补助)。
8.继续推进乡村旅游发展创业贴息制度,具体按人力社保局和县旅游发展中心制订的意见执行。
9.支持乡村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手工艺、特色文化、田园景观等发展成旅游产品或旅游景点,经县旅游部门认定的,给予3—5万元的奖励补助。
二、扶持旅游企业品质化发展
10.鼓励企业创星创牌。对非国有的新评为国家5A级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100万元,非国有的新评为国家4A级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50万元,非国有的新评为国家3A级景区的奖励3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的饭店,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新评为浙江省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饭店)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评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奖励15万元、6万元;新评为市五花、四花、三花级经济型酒店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评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12万元、8万元、5万元。
11.鼓励企业上规模上等级。旅游饭店(酒店)自开业以来年计税收入首次超(含)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当年旅行社计税收入首次超(含)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7000万元的旅行社,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9万元、15万元。引进全国百强、省10强旅行社落户象山,设立分社或分公司的,营业后的次年一次性给予年计税收入的2%和1%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国内旅行社(公司)首次提升为具有出境资质的国际社,或新设立的具备出境资质的国际旅行社、分社一次性奖励5万元;酒店引进国内外著名饭店集团20强(见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文件或公告)管理公司,并已开业经营,且正常运营满一年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2.被评为市旅游系统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县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奖励2万元;被评为县“诚信企业”旅游企业,且当年无有效旅游投诉的,奖励1万元。
三、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13.加强各类培训。每年安排50万元旅游培训经费,通过举办旅游人才专题培训班,选派相关人员到旅游业发达地区、旅游院校进修学习,以及大力培养和引进各类旅游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形成行政管理、企业经营、行业服务三个层面的旅游人才体系。
14.鼓励政校企合作。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用于政校企合作。旅游企业与各大专院校冠名开办旅游专业班(每班20人以上),签订三年以上合作协议,且协议期内每年为象山旅游企业输送20人(含)以上的实习生,补助该旅游企业每人0.2万元培训费。旅游企业招聘录用旅游专业大学毕业生来象就业,且连续工作满三年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0.5万元的补助。
15.鼓励品牌团队引进。对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旅游策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团队来象注册公司(或合资公司),并实际参与旅游项目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经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题协调小组认定,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奖励或补助。
16.加强导游等人才培养。对新评为国家、省、市优秀导游(金牌导游)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新获得特级 、高级、中级导游证,且在象山从事一线导游工作的,每年奖励1万元、0.8万元、0.3万元;专业从事象山地接导游的导游员,且年接团数达70 个以上,带团天数达150天以上的,每年补助1万元;新获得饭店“金钥匙”(民宿“金钥匙”)称号,且在象山旅游企业(民宿)工作的,每年奖励0.5万元。以上连续奖励(或补助)三年。对新获得国家导游证,与县内旅行社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象山地接导游工作满一年的,一次性补助考试费用0.5万元。获得县级(含县级)以上旅游技能大赛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5万元、1.2万元、1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8万元、0.6万元、0.4万元,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四、深化旅游宣传营销
17.鼓励反季旅游营销。对年采购旅游淡季(当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本地景区门票、酒店(民宿)客房等总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旅行社,分别给予门票实际采购额8%、酒店(民宿)客房实际采购额4%的奖励,单家企业当年反季营销最高奖励20万元。
18.研发推广旅游新产品(线路)。鼓励旅游企业研发、推广具有主题性、原创性、地域性的旅游新产品(线路),对评为旅游新产品(线路)的研发单位(企业)给予每条1万元的奖励。对开展旅游新产品(线路)主题推广活动的,经县旅游部门认定,视活动效果给予单次1-5万元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新产品(线路)包括但不限于:
(1)文旅等“旅游+”融合类;
(2)亚运、研学、康体、疗养、团建等主题类;
(3)乡愁、非遗、亲子、自驾等体验类;
(4)跨镇乡、跨县域等区域合作类;
(5)其他创意特色类。
19.加大乡村旅游运营扶持力度。对参与镇乡、街道旅游运营的第三方公司,运营满一年且成绩突出,给予第三方公司每年5-10万元的奖励,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20.加强象山伴旅平台建设。继续扶持本地企业运营“象山伴旅”门户平台,整合旅游各要素,打造本地化的智慧旅游自营营平台。经县旅游部门认定且综合考核合格后,给予该运营公司每年50万元的补助,连续补助两年。
21.扶持开通象山旅游直通车。由县内3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点)或者投资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旅游景区(点)发起,在县外开通“象山旅游直通车专线”的:一日游线路,全年开班不少于100班天、游览两个景区(点)以上(含)、且游客接待量达3000人以上的;或者二日游以上(含)线路,全年开班不少于50班天、游览两个景区(点)以上(含)、住宿一晚以上(含),且游客接待量达1500人以上的。经县旅游部门认定,给予每条专线8万元的扶持资金。
22.加大会奖旅游扶持力度。对旅游企业和会奖企业引进县外会议、会展活动的,单次消费结算总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的奖励,单家企业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23.支持企业联合营销。鼓励县旅游营销联盟开展资源整合、串线组合、新产品研发(推广)、区域合作交流和联合营销等,每年给予县旅游营销联盟10万元的经费保障。
24.积极开展全域旅游宣传。鼓励旅游及相关企业合力推广象山旅游和“嗨象山”品牌,对参加县级以上(含)旅游部门统一组织的广告宣传活动,给予宣传费30%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旅游及相关企业参加由县级以上(含)旅游部门统一组织参加的各类旅交会、博览会等活动,给予展位费50%补助。
25.鼓励开展旅游节庆节事活动。对吸引更多游客来象山旅游而精心策划举办的旅游节庆节事活动,经向县旅游主管部门申报,评选为年度全域旅游节庆节事活动一、二、三等奖的单位(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
26.鼓励入境旅游。对具备入境旅游接待资格的旅行社组织入境旅游团队20人以上来象山旅游的,按50元/每人的标准奖励。
五、推进旅游商品开发
27.支持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鼓励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企业,根据象山特色与海洋文化元素,深入挖掘象山丰富的文化资源、自然资源和传统工艺,开发象山特色的旅游商品系列。包括:象山特色的海洋渔文化旅游商品;结合景区景点和乡村旅游点等地域特点的旅游纪念品;象山特色的工艺美术品;具有象山特色并适合旅游者购买的都市工业品。对于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企业推出,且形成一定的市场销售规模的旅游商品,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总额30%的奖励资金,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8.推动象山特色旅游商品营销体系建设。鼓励商业企业在主要旅游景区、高星级饭店、特色商业街、各大商场、中心城区主要干道、旅游咨询中心、交通枢纽等设立象山特色旅游商品店;支持在上海、杭州、宁波等大中城市设立象山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推动象山特色旅游商品网络销售体系建设。对设立象山特色旅游商品店,并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3-5万元奖励;在上海、杭州、宁波等大中城市设立象山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并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5-10万元奖励;通过网络销售象山特色旅游商品,且专项商品年销售在300万元以上,给予5-10万元奖励。
六、其它事项
29.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奖励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象政发〔2018〕61号文件同时废止(2018年已立项项目未兑现的,继续给予政策兑现)。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旅游部门或其它政策有不一致的,实行就高不就低奖励原则,不重复奖励,等级提升按差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