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石浦镇渔港南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象政房征决〔2019〕第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门牌号为渔港南路73号,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征收总建筑面积97.92平方米,总户数1户。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为象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象山县石浦镇人民政府。
四、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以及具体起止日期由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五、本公告期限为三日,石浦镇渔港南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石浦镇渔港南路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