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小城镇“线乱拉”治理长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0 14:49 信息来源:象政办发〔2019〕37号 浏览次数:

BXSD01-2019-0004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象山县小城镇“线乱拉”治理长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7日

象山县小城镇“线乱拉”治理长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全县小城镇“线乱拉”治理专项行动整治成果,规范小城镇强弱电管线设施的后期建设和维护等行为,保障强弱电管线使用安全、布放有序规范,实现“线乱拉”治理工作的科学化、长效化,根据《关于加强全省小城镇强弱电管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建〔2018〕8号)、《关于切实推进全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线乱拉”治理工作的通知》(浙镇治办〔2017〕40号)、《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小城镇“线乱拉”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甬镇治办〔2017〕1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小城镇强弱电管线设施规划、建设、迁改及运维等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管线设施,是指各镇乡(街道)建成区范围内以及镇乡(街道)、镇村公路之间开展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强弱电管道、杆路、室外箱体、传输线缆、入户线缆及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统称为强弱电管线)。本办法所称 “线乱拉”现象,是指缺乏统一规划和建设标准,强电、弱电线缆违规架设、胡乱附挂和私拉乱接,形成“空中蜘蛛网”的现象。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鼓励采用先进材料、先进技术改善管线建设,推进管线资源有偿使用。

第四条  各镇乡(街道)要与各运营商建立长效管理联动机制,并积极动员党员村干部共同参与管理。各管线运营单位要建立镇乡(街道)联系人制度,加强工作的沟通协调。

第五条  完善专项规划。各镇乡(街道)要会同有关部门,补充完善各类管线设施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小城镇强弱电管线建设的布局要求和强制性内容,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强化实施。各强弱电管线相关单位要以各类管线专项规划为依据,依法开展项目建设勘察和设计活动。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应当落实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符合我县小城镇的强弱电管线建设布局要求和强制性内容。

第六条  严格建设许可。在镇乡(街道)区域内实施布设杆路、敷设管线等建设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规划选址意见等相关许可。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  加强运维管理。建成后的强弱电管线由属地镇乡(街道)与相应的运营单位签订协议,交由运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强电由供电部门负责,弱电管线遵循“谁梳理谁负责运维管理”的原则,采用分片负责制。

第八条  力避重复建设。合理利用现有杆路,及时拆除重复杆、多余杆、拆除原有架空、管道、墙壁等废弃线缆,拆除不承载业务的多余线缆,并进行必要的整治美化,包括杆路扶正、吊线收紧、吊线升高、补齐挂钩、强弱电线交越防护、杆路编号等。

原则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小城镇道路5年内不得因强弱电管线建设活动再开挖,大修的小城镇道路3年内不得再开挖,已采用管道地埋敷设方式的小城镇道路不得再新立杆路。确需新立杆路或敷设线缆,必须严格按省有关标准规范执行。属地政府要对管道敷设和新立杆路严格把关,并报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新建杆路应以共建共享为主,杆路须编号统一清晰,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  严格施工监管。各镇乡(街道)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新建、扩建、改建管线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提前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应当依法先经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条  规范管线布放。强弱电线缆布放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且不得影响当地乡容镇貌和城镇秩序。线缆布放后,应按要求同步布设标识、定位、警示牌、示踪线等装置。各管线单位应根据“去除废线、归并散线、合理入地”的原则,做到“强弱分设、入管入盒、标识清晰、牢固安全、整齐有序、美观协调”,规范传输线缆架设,清理户外架空线缆,归并整理杂乱无序线缆,消除低垂松垮线缆,整治美化线缆架设形态。线路已整治完成的地段,确需新增线路的,必须与原有已整治线路合并走线。

第十一条  强化执法管理。各镇乡(街道)要将小城镇强弱电管线建设纳入镇乡“四个平台”的综合执法范畴。对各类违规架设、私拉乱接的管线建设行为,以及不符合各类管线专项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影响城镇秩序或有碍城镇容貌观瞻的建设行为,要切实加大查处的力度,坚决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  明确建设费用。新增强弱电管线地下基础设施工程由属地镇乡(街道)统一建设,各管线运营单位以购买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设计后施工”原则,落实小城镇强弱电管线建设管理,各镇乡(街道)要完善机构设置、充实人员力量,规划、城建、城管等管理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具体举措、强化绩效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健全监管机制。各镇乡(街道)要建立健全对小城镇强弱电管线建设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机制,深化落实街路长制、网格长制等,积极探索应用智能监控、自动报警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模式,不断深化完善承诺应用和管理机制,与各强弱电管线运营单位签订承诺书,并严格执行。实行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人员定期开展巡查,结合镇乡(街道)网格制、街路长制,加强对入户线、路灯线、监控线等的规范治理,逐步实现行之有效的日常管理。推行“镇村联创”机制,将“线乱拉”治理向农村延伸。

第十五条  强化社会监督。各镇乡(街道)应设立专门渠道接收全社会举报投诉信息。同时,要将强弱电管线建设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记录、公布信用信息,予以信用激励和惩戒,积极鼓励农村将规范强弱电管线建设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内容。

第十六条  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的作用,加大对强弱电管线建设管理相关法规知识的普及和长效管理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小城镇强弱电管线建设管理,在全社会上下形成全民共治、共管、共享的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建立值班制度,建立相关通信载体联络群,确保发生紧急情况和发现安全隐患时能够及时联系并处置。

第十八条  各镇乡(街道)要强化属地管理,每季度组织各运营单位对强弱电管线设施进行集中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每年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运维单位考核,对存在不按照审批计划施工、违规架设、胡乱附挂、私拉乱接等问题的相关业务单位可建立黑名单制度或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各镇乡(街道)要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强化责任落实,把管线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并与评比先进、绩效考核相挂钩。对恶意破坏、损毁管线设施,不服从属地镇乡(街道)管理,阻碍执法工作的各类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20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