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6967724/2019-75049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19-07-22

发布机构

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象山县教育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调整象山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2-2019-0004
文件编号 象发改〔2019〕40号
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
文章正文

全县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保障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和《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幼儿园办园成本持续上升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小中大班统一收费标准,调整后的基准价标准详见附表,各幼儿园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0%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小小班保教费按小中大班实际执行收费标准的120%收取。

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取继续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从2019年秋季起招收的入园新生实行新的收费标准,原在园幼儿保教费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至幼儿毕业。

四、各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等级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执行,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不得巧立名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者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9年秋季入学起开始执行。

六、其他问题按《象山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象价〔2013〕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象山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标准表.doc

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象山县教育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