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1753/2019-75071
文件解读
2019-07-31
县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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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一)程序性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被拆迁人是指集体所有土地上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拆迁人是指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3、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批手续,不得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4、拆迁人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规划红线图、拆迁范围红线图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安置用房和迁建用地可折价计入。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时,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在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前已组织过听证的除外。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6、拆迁房屋需要价格评估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将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向社会公告,并在被拆迁人代表、公证机构的公开监督下,从报名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产生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由拆迁人组织被拆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投票确定的评估机构应当获得过半数被拆迁人的选票,并经公告无异议后方可最终确定。 7、在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经批准的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不能自行办理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手续,需要他人代办的,必须由被拆迁人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根据本条例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 8、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房屋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义务,房屋拆迁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交拆迁人,由拆迁人交不动产等部门予以注销。 10、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裁决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执行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二)补助与奖励 1、被拆迁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腾空的,结合原房屋用途给予一定比例的签约搬迁奖励。 2、被拆迁房屋为住宅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和迁建安置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货币补助;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给予一定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 3、被拆迁房屋为非住宅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4、中心城区象山港路以南的村庄,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并无迁建安置形式的,给予一定的面积补助。 5、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用途使用,被拆迁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有效经营证件并实际经营至今的,给予一定的货币补助,具体补助、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四、其他 1、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包含被拆迁房屋的主体房屋、装修、附属设施和超容积率土地的评估价值。 2、房屋重置价格、装修评估标准、标准容积率、停产停业费评估、搬迁临时安置费评估等具体内容和标准,参照象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相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自发布后即起施行,原《象山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象政发〔2014〕9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始实施但尚未实施完毕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