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SD19-2019-0001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现将《象山县农业乡土专家评选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8日
象山县农业乡土专家评选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农民职业地位,培育建立一支农业乡土专家队伍,发挥其在科技兴农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共象山县委 象山县人民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中共象山县委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精神,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乡土专家是指在象山县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应用技能突出、示范带动显著、群众认可度高,为当地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做出较大贡献的新型职业农民。
第三条 农业乡土专家评选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乡土专家人选要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奉献精神,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较高的生产技术水平,在种养殖业中发展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较强;
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获得国家专利或其他重要科技成果,在农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方面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具有明显的专业特长,入选县级以上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成员,获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授予的技术荣誉称号者。
第五条 农业乡土专家实行“一年一评”,每年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和渔业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组织评选,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推荐、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然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并将考察情况提交上述3家评选单位会商确定农业乡土专家候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农业乡土专家正式名单。
第六条 农业乡土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农业乡土专家信息库,加强日常联系,进行年度考察,对未履行农业乡土专家义务或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则予以除名。
第七条 农业乡土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学习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理论,参加专业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
2.主动参加农业部门组织的科技服务、灾后生产自救等活动,积极引进、推广农业科技新成果,带头搞好科研项目攻关和农业科技普及。
3.热心为当地农户传授专业技术,指导解决技术问题;承担农民技术讲师职责,每年开展农业技术培训授课3次、培训100人次以上。
4.积极向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提出发展农业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农业乡土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推荐参加“半岛工匠”评选,享受象山县“人才绿卡”政策。
2.学历达到高中(中专)及以上的,可推荐破格申报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优先参加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交流进修、考察学习等活动,被邀请授课的可获取相应报酬。
4.申报农业科技、产业等项目优先给予立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